四川法治报
2021年5月6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户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2民初2496号原告唐恩玲与被告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判令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吴昌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2民初2496号原告潘广书与吴昌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并从主张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付清本金之日止;2.判令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宋少奇:本院受理邱宣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桥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大竹县人民法院(2021)川1781民初244号张威:本院受理(2021)川1781民初2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诉被告张威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向本院(2021)川178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万源市人民法院(2021)川1781民初245号胡国恒:本院受理(2021)川1781民初2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诉被告胡国恒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向本院(2021)川178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万源市人民法院(2021)川1781民初246号冉维令:本院受理(2021)川1781民初2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诉被告冉维令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向本院(2021)川178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万源市人民法院(2021)川1781民初247号陈仕辉:本院受理(2021)川1781民初2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诉被告陈仕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向本院(2021)川178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万源市人民法院(2021)川1781民初249号龚富平:本院受理(2021)川1781民初2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诉被告龚富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向本院(2021)川178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万源市人民法院谢盛耒: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1025号,四川远大聚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谢盛耒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远大聚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决被告谢盛耒及时归还原告已向诉讼第三人履行的担保金8960.97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1年7月20日10时在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龚才玉: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1028号,宣汉远大聚华湖畔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龚才玉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宣汉远大聚华湖畔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决被告龚才玉及时归还原告已向诉讼第三人履行的担保金23638.63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1年7月20日9时在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2021)川1722民初1557号向守林、杨书秀:本院受理罗荣诉向守林、杨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荣请求判决被告向守林、杨书秀及时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借款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7月19日下午15时在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2021)川1722民初240号袁梅:本院受理原告王德亮与被告袁梅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72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王德亮与被告袁梅离婚;二、婚生子女王鑫、王强由原告王德亮抚养;三、驳回原告王德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德亮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向守莉: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1018号,宣汉远大聚华湖畔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向守莉、冉小迎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宣汉远大聚华湖畔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决被告冉小迎、向守莉及时归还原告已向诉讼第三人履行的担保金26214.41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1年7月20日11时 在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郭宏军:本院受理(2021)川1703民初342号向泽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下欠原告向泽惠的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公告费300元。其中利息按年利率3.85%为标准,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向泽惠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由被告郭宏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朱洪均: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3民初275号原告谢淑平与被告朱洪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洪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下欠原告谢淑平的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被告朱洪均下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谢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朱洪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吴让兵:本院受理的 (2021)川1703民初379号原告张尊惠与被告吴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让兵返还原告张尊惠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即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85%为标准,从2021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吴让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付清荣:本院受理原告曹彦安与被告宋丽琼、付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183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经开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85元及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黄咏钞: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273号陈予晨诉被告黄咏钞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咏钞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陈予晨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生活费780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梁华清、杨明东: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1951号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与梁华清、杨明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195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广元市利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四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2148.93元并支付从2019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年利率13.7025%计算逾期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追索贷款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绵阳森彩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原告李萍与被告绵阳森彩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802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绵阳森彩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萍退还装饰装修款38000.00(大写:叁万捌仟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3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付清止);二、驳回原告李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5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绵阳森彩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成都市汇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378号原告广元昌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汇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78115.86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期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彭长春(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顺河街017号):李燕琼(住重庆市巫溪县乌龙乡中坪村3组24号):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通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长春、李燕琼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具体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72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由彭长春、李燕琼共同给付绵阳市通和物流有限公司下欠代收款238700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绵阳市通和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