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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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2021)川0723民初674号刘威:本院受理雷宇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富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何发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3民初949号原告傅烈芳与被告何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3民初961号何远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3民初979号何庆龙:本院受理原告杨茂亭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玉龙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3民初1008号张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少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彭永超(男,汉族,生于1991年3月16日,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何家祠村七组45号):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2205号案件,原告赵振华与被告彭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马腾飞: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2056号原告陶晓初、侯利芳与被告马腾飞、陈志文所有权确认纠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陶晓初、侯利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陶晓初、侯利芳承担。又原告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诉请:一、改判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西街68号2层、6层、7层的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二、撤销被上诉人案涉房屋的买卖、转移变更过户登记行为,并确认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三、被上诉人将案涉房屋所有权及所涉土地使用权恢复登记至上诉人名下;四、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一并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0703执异123号四川通洲府实业有限公司、刘通、绵阳通洲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办理的(2021)川0703执异123号案件,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文利华、雷博文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四川通洲府实业有限公司、刘通为(2021)川0703执40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703执异123号执行异议申请书、传唤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6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举行听证。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玉刚、杨翠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792民初95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成员通知书、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为:判令被告偿还截止2021年3月22日借款本金124042.13元及利息罚息6696.64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计算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债权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判令原告对坐落于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225号2幢2单元6层209号的房屋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邮寄费及我行追讨本笔贷款所产的的所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9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四川善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惠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善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792民初118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泥货款17925元及利息717元;2、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江兵章: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2125号原告蒋闲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28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从2020年4月30日起开始计算,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到被告全部履行义务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城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冷恒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779号原告贺小平与被告冷恒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97868元,并自2018年11月14日起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4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成都大视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728号原告罗银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程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860号原告黄发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1401号张文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张文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40863.63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2017年1月1日起原收取的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收取费率与原费率一致。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刘银凤: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3民初617号原告杨洪全与被告刘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银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洪全借款本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刘银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叶德明(510303196411151616):本院受理原告王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大英县人民法院蓬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石安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1292号原告遂宁市船山区大富豪家私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月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蓬溪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511号邱政、魏利萍: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8月6日9点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279号张茹: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8月6日10点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雍青琼: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3民初907号原告陈德蓉与被告雍青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违约金;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李应春: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3民初681号原告王金明与被告李应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000元(截止到2020年11月,40000×6%÷12×10个月),之后产生的利息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21)川1502民初3114号刘晓红:本院受理原告彭传国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30017.84元并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安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1)川1502民初3116号蒋德生:本院受理原告刘秋蓉诉你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们: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23732.19元并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安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吴波、陈海婷: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2民初3153号原告陈蓉与被告吴波、陈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28日为3981.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3801号宜宾顺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筠连县红军源竹业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市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鼎恒矿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雷波、张明、李伟、谭玲、史婷婷:本院受理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州支行与被告宜宾顺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筠连县红军源竹业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市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鼎恒矿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雷波、张明、李伟、谭玲、史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杜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3151号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江支行与被告杜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杜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利息(含罚息、复利)至本息还清时为止。因你无法联系,不能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日下午15时在本院横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任志兴: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3152号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江支行与被告任志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杜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利息(含罚息、复利)至本息还清时为止。因你无法联系,不能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横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耿正昌:本院受理的(2021)川3426民初123号原告郑兴才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在本院大桥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会东县人民法院姚军:本院受理新疆艾萨江矿业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余成艳、银玉华: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未履行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3401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3401执1050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余成艳位于西昌市健康南路1号A幢8层1号房产(产权证号:201501200013)和银玉华位于西昌市航天大道世纪花园L幢1单元2层1号房产(产权证号:0088580)进行评估、拍卖以清偿债务,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西昌市人民法院阿里木乃:本院受理原告王奎强与被告阿里木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3401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花卉基地、四川西昌康明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南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市宏盛有限公司、西昌市教育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南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花卉基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南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西昌市人民法院孟志斌: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889号原告刘金尧诉被告凌昆、西昌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耿晓刚:本院受理原告钟成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3401民特4号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高秋霞申请宣告杨晓刚失踪一案。申请人高秋霞称,被申请人杨晓刚于2019年1月2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下落不明人杨晓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杨晓刚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杨晓刚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杨晓刚情况,向本院报告。
西昌市人民法院徐光波:本院受理(2021)川3437民初235号原告陈昭建诉被告徐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按2%年利率承担自2011年7月2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徐光波:本院受理原告韩阿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徐光波:本院受理原告韩巴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阿木小安: 本院受理原告甘洛县新市坝城北加油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组成合议庭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甘洛县人民法院2021川3433民特2号朱建华: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申请人凌绪惠申请宣告朱建华死亡一案。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朱建华,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夫妻关系,住四川省冕宁县路泸沽镇交通北路439号1栋1单元6楼1号,身份证号码513433196409152712。因被申请人朱建华身患精神分裂症,于2016年11月11日下午16点17分离家至今未归,申请人四处寻找,未发现被申请人的下落。2016年11月11日向冕宁县公安局泸沽派出所报案,被申请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下落不明人朱建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未报的,下落不明人朱建华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朱建华生存现状的人,应该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朱建华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冕宁县人民法院谭生全:本院受理原告李忠美、郑富刚诉你与越西县西山煤矿、李忠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须知、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越西县人民法院岑岑拉铁:本院受理的(2021)川3434民初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与被告岑岑拉铁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岑岑拉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289.98元、利息3424.84元及费用11780.28元,以上金额共计43495.1元;二、被告岑岑拉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支付公告费600元;案件受理费887元,由被告岑岑拉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越西县人民法院谭生全、周颖:本院受理原告周如华诉被告甘元明、谭生全、周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越西县人民法院蒋文红(又名邓斯龙):本院受理的(2021)川3434民初475号原告王顺华诉被告蒋文红、邱宇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0 000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直播庭审活动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越西县人民法院解昌有: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峰与你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平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源县人民法院梁大逵: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峰与你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平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源县人民法院黄太洪:本院受理原告汪庆珍诉被告黄太洪婚姻无效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内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东县人民法院张正林:本院受理原告李美明诉被告张正林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3427民初1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南县人民法院张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3424民初136号原告杨少龙诉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少龙借款本金194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900元,由被告张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石清泉:本院受理原告会理县海天电材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理县人民法院高怀洪:本院受理的(2021)川3425民初1426号原告高仁海与被告高怀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 000.00元(大写:拾万元),并以10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支付自借款之日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共计120 000元;2、2019年8月20日起之后的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至该本金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会理县人民法院(2021)川1703民初414号陈勇(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道让乡白庙村2组34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905207556):本院受理原告刘水连、康家梁、康家栋、康进全、刘彦勤与被告陈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703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水连、康家梁、康家栋、康进全、刘彦勤赔偿金53 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郑祥丙(513021197404225334):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3民初525原告四川望东普吉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祥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后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祥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望东普吉农牧有限公司货款4833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本金48338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被告郑祥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四川蚂蚁逍客商贸有限公司、莫广通: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2民初825号原告袁文与被告四川蚂蚁逍客商贸有限公司、莫广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袁文与被告四川蚂蚁逍客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二、被告四川蚂蚁逍客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袁文定金17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定金1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05%,从2020年11月23日起支付至定金170000元退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莫广通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四川蚂蚁逍客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莫广通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袁文支付补偿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保全申请费1370元,由被告四川蚂蚁逍客商贸有限公司、莫广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