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4月30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成都大视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617号原告谢礼丽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伯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李伯英称,下落不明人丁凤于2015年11月24日外出后失去联系,经亲友四处查找及报警求助,均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丁凤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丁凤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丁凤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丁凤情况,向本院报告。
荣县人民法院欧其志巫: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157号原告欧夏与被告欧其志巫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欧夏与被告欧其志巫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欧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程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861号原告黄发友与被告程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追偿权本金共计10000元及约定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事项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与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刘念、曹晓琴: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38号原告曾健与被告刘念、曹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健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25元,由原告曾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0)川0322民初3611号刘觉君: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2民初3611号王银先与刘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目前在外,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322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刘觉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银先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并支付从2020年10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逾期利率标准为2020年10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刘觉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王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341号原告陈益与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000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1)川0322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3日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袁连芝: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43号原告涂金文与被告袁连芝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涂金文与被告袁连芝;二、子涂众鑫、涂代森随父涂金文一方生活,被告袁连芝自2021年4月起按月于每月28日前给付涂众鑫、涂代森当月生活费各500元至涂众鑫、涂代森分别独立生活时止,其间,涂众鑫、涂代森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据由原告涂金文、被告袁连芝各承担50%。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刘开永: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542号原告王修林与被告刘开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材料款54699元、资金占用利息3743.46元(2018年2月16日至2019 年 8 月 19 日),共计58442.46元;2.判决被告继续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54699元为本金,利率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一次性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张永财: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387号原告李友论与被告张永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9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按期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赵兴贵: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113号原告钟代银与被告赵兴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欠款3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15时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按期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高国雄: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437号原告杨建芳与被告高国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本院于2021年8月2日15时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按期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胡弟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龚同先与被告胡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7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赖照清: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8号原告晏莉与被告赖照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晏莉与被告赖照清离婚;二、双方生育孩子赖洪宇由原告晏莉直接抚养,被告赖照清从2021年4月起每月支付赖洪宇生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此间赖洪宇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赖照清负担一半。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晏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0)川0322民初1117号四川省国校衡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2民初1117号刘远飞与四川省国校衡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32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刘远飞与被告四川省国校衡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解除;二、限被告四川省国校衡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远飞退还保证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和租金32500元(大写:叁万贰仟伍佰元整);三、驳回原告刘远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四川省国校衡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1711号大安区琪琪食品经营部: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711号原告富顺县兜山镇瓦窑百思特副食品超市与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大安区琪琪食品经营部赔偿给原告富顺县兜山镇瓦窑百思特副食品超市造成的直接损失15441.84元和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15441.8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2、由被告大安区琪琪食品经营部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5日上午9时整在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熊学贵、唐远丽: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2民初2765号原告母道彬、王丽泉与被告熊学贵、熊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熊学贵、唐远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母道彬、王丽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上述利息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4220元,由被告熊学贵、唐远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泸州宏博门业有限公司、余贵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152号原告富顺超亮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宏博门业有限公司、余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所欠货款113658元(大写:壹拾壹万叁仟陆佰伍拾捌元),其中94622元自2020年元月开始按1%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2.案件受理费依法负担。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一次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于2021年8月6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李梅、蔡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589号原告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梅、蔡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代偿款102880.83元及违约金20576.17元(违约金按代偿款的20%计算),共计123457元;2、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6日上午9时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柏德胜、杨险英: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诉被告柏德胜、杨险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02民初6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邓敏: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吴海英诉被告邓敏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02民初1392号、(2021)川0302民初13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毛建涛: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邱思儒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02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广元日航机电高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威灵玛电子有限公司、薛峰、李澄城、黄元济、黄城、张君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日航机电高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威灵玛电子有限公司、薛峰、李澄城、黄元济、黄城、张君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802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状。判决如下:一、广元日航机电高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60, 000元。二、广元日航机电高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9月21日的利息450,986.24元、复利29,278.02元、罚息636,778.75元,并支付以未付利息、本金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复利、罚息(罚息率30%)。三、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川(2018)广元市不动产证明第002500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中,对广元日航机电高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城北片区北二环道路北侧机电工业园,不动产登记证号为川(2017)广元市不动产权第0014852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对威灵玛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城北片区北二环北侧,不动产登记证号为川(2017)广元市不动产权第0011228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广元日航机电高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无法实现的债权中借款本金5,500, 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薛峰、李澄城、黄元济、黄城、张君勇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广元日航机电高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前述物的担保无法实现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薛峰、李澄城、黄元济、黄城、张君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元日航机电高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6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7,362元,由被告日航机电公司、威灵玛公司、薛峰、李澄城、黄元济、黄城、张君勇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7,062元,向雅商银行支付公告费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1803民初23号梁艳: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川18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梁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截止2020年12月28日的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合计241972.24元;并支付以本金199921.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的从2020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的从2020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刘文君:本院受理原告肖萍与被告刘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82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源县人民法院肖春秀: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3民初907号原告邹云学与被告肖春秀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给付原告各项赔偿和补偿费用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4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田友烈:本院受理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田友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6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余良洪:本院受理的原告蒲明君、蒲明德、阿比子、破和巫甲、刘学清、张福林、胡贞平、刘树明诉被告余良洪、余成明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余良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蒲明君等八人劳动报酬51660元;驳回蒲明君等八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余良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李洪芬:本院受理翁古五来与被告李洪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5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刘本香: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树林申请宣告刘本香死亡一案,于2020年4月17日发布寻找刘本香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后,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作出(2020)川1823民特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宣告刘本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