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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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唐皓: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6民初1048号原告龙饶富诉被告夹江县建翔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唐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9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三洞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夹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初5909号雷容:原告乐山市沙湾区联合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102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确认原告乐山市沙湾区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容签订的《门市租赁合同》(该合同标题为《门市租货合同》,“货”系笔误)于2020年7月31日终止;二、被告雷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沙湾区联合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金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000元;三、被告雷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沙湾区联合贸易有限公司水费、燃气费7007.06元;四、驳回原告乐山市沙湾区联合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84元,由原告乐山市沙湾区联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679元,被告雷容负担1905元;公告费由被告雷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2574号徐景超: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1)川1102民初257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二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2940号张梅: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1)川1102民初294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二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号民初2728号黄瑞琦:本院受理的(2021)川1102民初2728号原告陆振宇诉被告黄瑞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电费押金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所有的54台阿拉丁t1矿机和23台阿瓦隆852矿机价值约60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川1102民初2728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3278号广万健:本院受理(2021)川1102民初3278号原告李勇杰诉被告广万健、广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须知及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30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3397号董新惠:本院受理(2021)川1102民初3397号原告王勋诉被告董新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须知及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陈太行:本院受理武凤华与郑荐琼、陈太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1民终4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武凤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文容:本院受理上诉人郑金蓉、周永保因与被上诉人乐山市市中区祥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文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1民终509号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金蓉、周永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5元予以退回。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02民初4761号桂志平:本院受理(2020)川1302民初4761号原告席德芳诉被告桂志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一、判令双方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王玉林: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何霞申请宣告公民王玉林死亡一案。申请人何霞称被申请人王玉林于2018年7月10日早晨7时左右在南充市顺庆区嘉陵江流域游泳时失踪,时至嘉陵江流域因暴雨不断涨洪水,被申请人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下落不明人王玉林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王玉林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王玉林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王玉林情况,向本院报告。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何昔福: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1662号原告谢继琼与被告何昔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531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何恒: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5362号原告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恒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恒返还原告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5000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标准执行,从起诉之日2020年7月30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1652元,由被告何恒全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苟国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698号原告王萧与苟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苟国林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萧返还借款本金19000元(大写为:壹万玖仟元整)。本案诉讼费276元由被告苟国林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高嵩、边小龙: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1947号原告王继春诉被告高嵩、边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一、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从2019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的6%计算资金占用费至还清为止;二、本案诉讼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1)川1302执2820号杜艳霞(511325198207242228):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302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申请执行任代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中载明“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对顺庆区模范街144号2幢4单元7层3号房屋(他物权证书编号为南房他证顺字第201614117号)在250000元限额内享有有限受偿权”,因被执行人任代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处置被执行人任代成与案外人杜艳霞共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模范街144号2幢4单元7层3号的房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一、公告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约定房屋拍卖价格或确定评估方式。二、公告期满后第15日(节假日顺延),前来本院领取资产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公告拍卖。三、公告期满后第三十日(节假日顺延)到本院领取拍卖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逾期,本院将视为你认可。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陈加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曾小雄与被告陈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302民初7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加林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曾小雄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7年4月6日起,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曾小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1)川1302执恢548号田勇(512901196905191214):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02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城支行申请执行田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一、(2018)川1302执22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麦秀路3号4幢1层10218号、10238号房屋进行处置。二、公告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约定房屋拍卖价格或确定评估方式。三、公告期满后第15日(节假日顺延),前来本院领取资产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公告拍卖。四、公告期满后第三十日(节假日顺延)到本院领取拍卖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逾期,本院将视为你认可。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南充市便捷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1763号原告南充市顺庆区中维科技电脑经营部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所拖欠的施工费用和被挪用的货款7500元整;二、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损失、利息损失750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1)川1302民初3号文莉:本院受理原告文永松与被告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0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文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文永松借款本金1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1年1月5日起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文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1)川1302民初860号张鹏、任建宏:本院受理原告韩宋林与被告张鹏、任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二被告向原告共同连带偿还借款5000000元;二、二被告向原告共同连带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借款利息至所有借款还清为止);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