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4月29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0)川1403民初1096号四川云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10000759715204G,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88号1栋11层1118号)、李永辉(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0102196309185353,住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坎街162号6栋1单元103号)、刘凤英(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6205055343,住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北横路129号16栋1单元1楼1号):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诉被告四川云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永辉、刘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民事上诉状等有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缪加川:本院受理原告陈彬与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费18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全部偿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什邡市人民法院四川均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603民初2075号原告四川广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均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签署的《设备改造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备料款1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194元(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6日起年息1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3月24日)合计10219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绵阳肆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1099号原告杨荣中与被告四川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绵阳肆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2927997.43元或价值相当的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1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谢小红:本院受理的(2021)川0603民初534号原告陈长国与被告谢小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陈长国与被告谢小红离婚。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陈长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刘杰:本院受理的(2021 )川0603民初2044号原告陈国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6万元;二、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料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地址:德阳市黄浦江东路180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847号夏全林:本院受理原告刘平与被告夏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1390号龚前英:本院受理原告黄勇与被告龚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106号先秋敏:本院审理原告林小君与被告先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181民初10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林小君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59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林小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周富祥: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856号原告石安国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2,1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乐山市商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李洪全:本院在执行(2021)川1123执异6号李明奎与乐山市商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明奎申请追加李洪全为被执行人。本案已审查终结,已裁定:一、追加李洪全为(2020)川1123执66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李洪全在其已认缴但尚未实际缴纳乐山市商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96,000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明奎履行(2020)川112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公告费300元,由被申请人李洪全负担。如不服本裁定,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川112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犍为县人民法院潘福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1354号原告曲华先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29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2月14日按照LPR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清溪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犍为县人民法院陈重信: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647号原告邓成勇与被告陈重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成勇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川1123民初647-2号民事裁定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重信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平安银行270000元为限的银行存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犍为县人民法院付良明:本院受理(2021)川1133民初305号原告罗天珍诉被告付良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9日9: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徐江、张丽丽:本院受理的(2021)川1133民初178号原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边永绿茶业有限公司、刘平勇、熊超、汤霞芳、徐江、张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边永绿茶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 作 联 社 归 还 借 款 本 金1000000.00 元 及 相 应 利 息192431.79元(截至2021年2月28日止),共计1192431.79元;二、被告马边永绿茶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从2021年3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55倍计算(每12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55倍调整一次);三、原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马边永绿茶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以及位于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永乐村4组的厂房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刘平勇、熊超、汤霞芳、徐江、张丽丽对前述判项应由被告马边永绿茶业有限公司承担的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7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边永绿茶业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都华典欧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维香、张仕群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18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天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诉你及李进平、魏昭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132民初302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晏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兴友与被告郑兴贵、重庆桂红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1)川1112民初25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周末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王程:本院受理原告曾翔宇与被告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11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21)川1126民特31号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毛定珍、卢廷仲申请宣告卢敏失踪一案。申请人毛定珍、卢廷仲称,其子卢敏,男,汉族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1126198007024010,于 2006年年初外出务工后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卢敏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卢敏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卢敏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卢敏情况,向本院报告。
夹江县人民法院段小敏:本院受理的(2020)川1102民初6381号乐山市中心城区安惠新型脚手架租赁站与段小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102民初6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小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安惠新型脚手架租赁站租金及运费共计5126元、违约金(从2019年12月21日起以14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从2020年1月8日起以18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从2020年1月11日起以13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段小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安惠新型脚手架租赁站材料丢失赔偿款23870元;三、驳回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安惠新型脚手架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8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578元,由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安惠新型脚手架租赁站负564元,被告段小敏负担1014元。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