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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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银壕: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32号原告张兴虎与被告祝银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祝银壕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兴虎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祝银壕承担。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你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130元,限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19破3号之一巴中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债权人:本院根据巴中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受理巴中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4月6日指定四川佳泰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担任巴中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管理人。巴中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7月16日之前,向巴中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望王路东段市交通局向东前行200米巴中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邮政编码636001;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唐 容 13388212013、黄 佳13880286816)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依法中止,债权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上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7月23日9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点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何远英:本院受理(2021)川1921民初1428号原告通江县鸿运铝合金加工店与被告何远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在本院永安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利: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3号原告杨启俊诉被告罗利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启俊与被告罗利离婚;原告杨启俊抚养婚生女杨华和杨爱雪、子杨济睿成年,并承担抚养费;驳回原告杨启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经过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平昌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喜相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与你方有效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汤启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3032号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龙支行与被告汤启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汤启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25.38元,并按《农户小额信用循环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利息(含罚息、复利)至本息还清时为止;2.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等费用。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横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周建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3033号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江支行与被告周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周建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利息(含罚息、复利)至本息还清时为止。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9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横江人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付芝君: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3034号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江支行与被告付芝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付芝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利息(含罚息、复利)至本息还清时为止。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横江人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赵平菊: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125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赵平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信用卡金额共计137,749.23元,其中本金105,921.55元,利息4, 191.97元,费用(含违约金27, 635.71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6年1月6日,此后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前期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3.原告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风险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9:30在本院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海潮镇龙塘村七组16号的刘洪斌:本院受理的(2020)川0521民初1378号原告古蔺亨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洪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洪斌立即退还原告古蔺亨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人民币152247.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224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6日9时在本院牛滩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陈巧云:(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工农街18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6307212915):本院受理原告陈启华诉你及被告刘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25544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不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西充县人民法院(2021)川13民终765号中隧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隧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唐本继与被上诉人何仕均、四川天府瑞兴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鑫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隧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隧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民终765号】,因上诉人唐本继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及传票。唐本继的上诉请求为: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改判由四川鑫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天府瑞兴实业有限公司退还何仕均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损失;二、一、二审诉讼费由四川鑫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天府瑞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丁云海、孙晓荣、四川省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3民终1375号上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与被上诉人罗国平、蒲加珍、鲜开广、李琼英、安永科、丁云海、孙晓荣、四川省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4日9:0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胡勇:本院受理原告吴伟康、张增铭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4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7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杨建平、雷茂:本院受理原告胡桂芬诉被告杨建平、雷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56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伍碧容:本院受理原告蒋凤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8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7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河舒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蓬安县新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忆江南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9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蓬安县新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忆江南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9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蓬安县新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忆江南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9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熊玲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1324民初117号原告王兵与被告熊玲梅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在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兵与被告熊玲梅离婚;二、婚生子女王紫媛、王俊杰由原告王兵直接抚养,被告熊玲梅从2021年1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各600元直至王紫媛、王俊杰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费用。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王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请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尹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7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7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简阳田园现代化农业有限公司、袁廷旭: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1975号原告四川雄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简阳田园现代化农业有限公司、袁廷旭、四川闽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田园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000000元及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部分利息1079547.53元;2.请求判令被告田园公司偿还自2020年7月1日起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9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3‰计算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罚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312.3‰计算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闽福公司及袁廷旭对第一二项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袁忠信:本院受理原告徐招秀诉你离婚纠纷(2021)川2002民初2619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罗真俊: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2663号原告卢宗明与被告罗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1476号罗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特29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04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郭光友申请宣告郭红梅失踪一案。申请人郭光友称,2015年11月,郭红梅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离开后,家人经过寻找至今无消息,且公安机关通过大数据查询,近期无活动轨迹。下落不明人郭红梅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郭红梅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郭红梅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郭红梅情况,向本院报告。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杨志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1440号案件原告张毅与被告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及时清偿本金15000元及从2019年9月14日起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李琰: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1355号原告吴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你支付借款及利息共计118,775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3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二个工作日9时30分在本院石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胡锦涛: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1389号原告干大均与被告胡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车辆买卖合同及双倍返还原告支付的购车定金156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市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334号向华:本院受理巫建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0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巫建忠工资41,974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元、公告费600元,由向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简阳市人民法院何全水: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200号吴训刚与何全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训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78元由吴训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杨建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209号陈春与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建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春欠款5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38元由被告杨建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吴磊: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108号刘兰与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兰借款本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74元,由被告吴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54号四川国光农资有限公司诉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国光农资有限公司欠款531,961元;二、驳回原告四川国光农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34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叶泽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257号原告吴庆丰与被告叶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判决,(2021)川0180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叶泽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吴庆丰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公告费600元,由叶泽文负担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0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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