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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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邓小龙、张虹、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2021)川民终317号】,及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史梦桃、侯廷玮、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2021)川民终31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兹定于2021年6月28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询问开庭(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银沙街20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唐芳芳: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川与被告唐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0792民初9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元;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合计9000元,并承诺2021年3月20日前还款,但至今未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724民特3号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蹇欣茹申请宣告蹇安平失踪一案,经查:蹇安平,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红牌村13组,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0724196401260417,于2009年外出离家打工,至今下落不明,蹇安平系申请人蹇欣茹的父亲。下落不明人蹇安平应当自公告日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蹇安平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蹇安平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蹇安平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邹茂华:本院受理(2021)川0722民初607号邹茂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9:30在本院观桥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绵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刘召德:本院受理的(2020)川07民终3226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阳大伟、刘文庆、绵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刘召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维持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724民初6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赔付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二、撤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724民初66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限被告刘文庆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9890.40元,被告阳大伟、绵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刘召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限刘文庆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38043.60元,阳大伟、绵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刘召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80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01元,由刘文庆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4元,由刘文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敏:本院受理原告唐清贵与被告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704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喻在双:本院受理(2021)川0704民初905号原告袁肃与被告喻在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阮凯华:本院已受理原告蒲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9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阮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蒲奎借款7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该款从2021年1月4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计776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96元,由被告阮凯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何林:本院已受理原告王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2021)川0792民初9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何华莲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13年初相识,10月同居,2014年5月9日生育一女何华莲,2016年1月8日在绵阳市涪城区补办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不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0年1月10日原告向绵阳高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不敢面对原告,拒不出庭答辩、应诉,2020年6月15日被判决不准许离婚。判决生效至今半年多,原、被告没有和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723民初792号许继兵:本院受理许睿诉你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723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3民初2191号许忠林: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3民初2191号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忠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49892.61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案件受理费1981元,由被告许忠林负担(限被告许忠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赵坤友:本院受理的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赵坤友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贷款利息3837.26元,本息合计53837.26元,(利息减速至2020年8月31日止),具体利率计算方式为:从2017年2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97271%急速利息从2020年2月18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至贷款结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3民初99号覃定建: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3民初99号原告李长路与被告覃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覃定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李长路归还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覃定建负担(此款,原告李长路已预缴,被告覃定建在归还借款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唐其: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3民初651号原告顾大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按贷款市场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顾洪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3民初759号原告胥正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顾洪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2900元及资金利息暂从2015年3月计算至2021年3月共133776元(92900元× 0.02月息×72个月),合计22667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成都镇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3民初829号原告唐祥洪与被告盐亭县文通镇人民政府、盐亭县文通镇曙光村村民委员会、成都镇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成都镇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保证金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支付利息;2.被告成都镇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2562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支付利息;3.被告盐亭县文通镇人民政府和盐亭县文通镇曙光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一、二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你公司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谢明国: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3民初840号原告李仕伦与被告谢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实际产生的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7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吴畏:本院对上诉人方旖旎与被上诉吴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审理,并作出(2021)川07民终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72元,由方旖旎承担。由于你去向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徐磊: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6179号原告绵阳凯信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476元,并支付以10476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息1%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徐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杨宗汉: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6511号原告杨弟光与被告杨宗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宗汉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杨弟光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宗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董志成: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694号原告四川胜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846元,并支付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3日9时3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蒋淑红: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886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蒋淑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42019.7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2192.2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上述赔款总金额及保费总计44211.9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实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497天,违约金额21973.35)。以上诉求共计金额66185.33元;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蒋祥容、戢文祥: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801号原告吴正辉、吴正义与被告蒋祥容、第三人戢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偿还货款28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