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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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皓: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0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与被告陈晓皓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4671.12元、取现手续费3元、分期手续费24.09元、违约金559.96元以及利息694.02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止2020年12月10日,此后利息自2020年12月11日起,按《领用合约》之约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欠款结清之日止),上述欠款合计15952.1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黄洁: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1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黄洁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43420.98元、并依约支付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20年12月15日,利息为9266.47元,罚息594.64元,复息313.68元);2.确认原告对登记于被告黄洁名下的,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西段116号神州时代名城3幢1单元6层1-6-4号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请求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邱道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1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与被告邱道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6181.39元、违约金572.53元以及利息1600.1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止2020年12月10日,此后利息自2020年12月11日起,按《领用合约》之约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欠款结清之日止),上述欠款合计8354.0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翔: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176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李翔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人民币73694.5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0650.71元(以垫付款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三为标准,自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暂计至2020年12月16日,此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日);以上一二项共计94345.2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下午16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何希君: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1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何希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何希君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2328.79元,及截止2020年6月23日累计所欠利息1540.76元、违约金2084.51;2.判令被告何希君偿还原告欠款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新产生的违约金、利息;3.判令被告何希君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6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向文俊: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2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向文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文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60344.87元,及截止2020年6月23日累计所欠利息8868.24元、违约金2776.06元;2.判令被告向文俊偿还原告欠款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新产生的违约金、利息;3.判令被告向文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冯一樵: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1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冯一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20年6月23日所欠利息、违约金共计79300.64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新产生的违约金、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8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力: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2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李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李力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以及截止2020年5月13日累计所欠利息、违约金共计151850.29元;2.判令被告李力偿还原告欠款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新产生的违约金、利息;3.判令被告李力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杨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20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杨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杨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3934.61元,及截止2020年6月23日累计所欠利息6018.25元、违约金2795.33元;2.判令被告杨超偿还原告欠款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新产生的违约金、利息;3.判令被告杨超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蒋顺旭: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2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蒋顺旭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20年6月18日所欠利息、违约金共计325282.35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产生的违约金、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8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唐飞: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2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唐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唐飞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2523.86元,及截止2020年6月23日累计所欠利息14261.6元,违约金2762.77元,以上金额共计69548.23元;2.判令被告唐飞偿还原告欠款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新产生的违约金、利息;3.判令被告唐飞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6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周振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2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周振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周振文偿还原告截止2020年4月2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共计111688.57元;2.判令被告周振文偿还原告欠款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新产生的违约金、利息;3.判令被告周振文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8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钟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2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钟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钟华偿还原告截止2020年4月2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共计132571.52元;2.判令被告钟华偿还原告欠款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新产生的违约金、利息;3.判令被告钟华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6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玲、高林吉: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023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玲、高林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4.5万元及截止2021年1月20日的利息、罚息5802.6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建: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037号原告周娌与被告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4月16日为17131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娜: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098号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临时占道停车费用5114元,以及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LPR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3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罗春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164号原告周娌与被告罗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4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4月16日为10047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杨顺龙、李晓斐: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652号原告王龙国与被告杨顺龙、李晓斐、李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杨顺龙、李晓斐向原告支付款项635535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李斌对上述款项中的三分之一承担还款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杜应全: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699号原告曹学标与被告杜应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9日9时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谢兴荣: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1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谢兴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谢兴荣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39615.53元,及截止2020年7月6日累计所欠利息1494.76元、违约金1921.39元;2.判令被告谢兴荣偿还原告欠款自2020年7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新产生的违约金、利息;3.判令被告谢兴荣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8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肖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204号原告周娌与被告刘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958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4月16日为23278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6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靖(510722198407128800):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1559号原告张玲与被告张靖,第三人李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确认李江对张婧的赠与行为无效;2、判令张婧立即向张玲返还受赠款184147元;3、本案诉讼费由张婧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绵阳胜资科技有限公司、刘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民终546号上诉人色达县牧心源酒店与被上诉人绵阳胜资科技有限公司、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中全:本院受理的(2020)川1902民初2085号原告余侣糁与被告李中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中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余侣糁的欠款2671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