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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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吉石洗: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1481号原告王国林诉被告日吉石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详,用其他方式对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1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周华昌: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270号原告周润龙与被告周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周华昌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原告周润龙借款本金200000.00元;二、由被告周华昌向原告周润龙支付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含逾期利息)119020.00元,扣减已支付的30000.00元,实际支付89020.00元;三、由被告周华昌向原告周润龙支付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份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何其福: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冯光荣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川1922民初1487号。原告请求为:1、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身体损伤而形成的各项费用总额的70%共计984189.09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你未在家,本院通过查找不知你具体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内。本案于2021年7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沙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龙永江: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406号原告鲜丽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龙永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鲜丽支付购车按揭贷款144957.57元。二、驳回原告鲜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2.00元,由原告鲜丽负担1682.85元,被告龙永江负担3199.1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李明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1256号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明勇、岳兰、赵星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李明勇向原告偿还截止2020年12月14日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54000.00元,本息合计254000.00元;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0.06245‰计算。2、被告岳兰、赵星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且具体地址不详,用其他方式对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1年7月1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李从华:本院执行申请人南江卓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从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22执恢2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1)向申请人南江卓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1168.87元及利息;(2)承担执行费2950.00元。如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你名下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红塔新区卓宏山水城御花园1号楼2-28-1号房屋,若有异议,你应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到本院协商解决本次事宜,逾期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南江县人民法院傅朝树: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484号原告万代银与被告傅朝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傅朝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万代银工程款人民币30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306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止)。案件诉讼费2945元,由被告傅朝树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钟道永、贾芬维: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民初157号原告李燕与被告钟道永、贾芬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钟道永、贾芬维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燕借款本金200000.00元;二、被告钟道永、贾芬维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燕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 5%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余成:本院受理的(2021)川19民终2号上诉人李明强与被上诉人余成、余新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余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上诉人李明强借款本金4500000.00元,并自2012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应计付的利息含被上诉人余成已支付的130000.00万元;三、被上诉人余新韬对前项判决余成偿还李明强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桃天、罗红梅: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2051号原告巴中联城优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春华: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2062号原告中交地产北京物业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刚:本院受理(2021)川1921民初1044号原告向仕国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永安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罗小奇:本院受理原告罗浚铭诉你(2021)川1902民初2870号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6日上午9:3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梁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胡桃、高小乐、杜波: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洪祥斌申请追加胡桃、高小乐、杜波、蒲均为(2015)平执字第754号一案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在平昌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举行听证,逾期不参加,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昌县人民法院李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1506号原告龚红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3335元。2、判令被告李伟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53335为基数:1、2019年5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月息2%计息为16676元。2、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LPR利率计息,暂以3.58%/年计算至2021年3月19日为119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8日上午9点在平昌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陆小霞: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43号原告李亮与被告陆小霞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亮与被告陆小霞离婚。二、婚生子李路成、李仪由原告李亮具体抚养,被告陆小霞每月给付李路成、李仪抚养费各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从2021年1月1日起计付,每年12月底前结付一次)。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亮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任中全:本院受理原告王绍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923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任中全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王绍雪支付下欠承揽报酬12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承揽报酬12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月21日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本案受理费113元,由被告任中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王兴洪: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1613号原告赵国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4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9点在平昌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温全平:本院受理原告张坤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子温家豪由原告抚养被告按规定支付抚养费。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7月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罗洛:本院受理(2021)川1921民初1427号原告冉东林与被告罗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永安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李旭、杨昆:原告徐杰、李兵与被告四川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恩阳区供水工程管理总站、李旭及第三人杨昆劳务合同纠纷二案,上诉人四川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二案(2020)川1903民初1031号及1032号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谢映奎:本院受理(2021)川1921民初1077号原告姚蔓蔓与被告谢映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永安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谢映奎:本院受理(2021)川1921民初1079号原告姚蔓蔓与被告谢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在本院永安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徐明芬:本院受理原告何小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杨兴文:本院受理原告蒲桂寿诉你(2021)川1902民初288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日上午9:3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梁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叶娟:本院受理(2021)川1903民初773号原告张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露,婚生子张帅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玉山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赵光胜:本院受理原告李晓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刘志江: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民初986号原告周海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下欠砂石材料款50000元,并自2020年3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除公告外的其他法定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川1921民初9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