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燕窝煤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朱桂明于2021年3月14日向我局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荣人社工举(2021)44号举证通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交有关证据材料,逾期我局将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