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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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梓豪:本院受理的(2020)川1902民初3831号原告郭凯与被告王梓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梓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郭凯的借款7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梓豪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曾鑫、刘恒慧:本院受理的(2020)川1902民初4513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鑫、刘恒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曾鑫、刘恒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7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0年10月21日利息、罚息为32035.4元;之后的资金利息、罚息计算方法为:自2020年10月22日起,以本金37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13‰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钟少华、周泽军:本院受理的(2020)川1902民初5009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少华、周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少华、周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0年12月30日利息、罚息为29500.50元;之后的资金利息、罚息,以贷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12.46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刘开伍、李菊芳:本院受理的(2020)川1902民初5021号原告董文毅与被告刘开伍、李菊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开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董文毅10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105000元基数,自2017年1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董文毅对被告李菊芳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肖丁文:本院受理原告肖芳与被告肖丁文、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902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廖玉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966号原告魏丛群与被告廖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廖玉平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魏丛群货款1717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65元,由被告廖玉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喻德勇:本院受理原告王勇与被告喻德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静、丁流贵、陈晓蓉、杨力军、全容、陈勇军: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通江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川1921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一、陈静、丁流贵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邮储银行通江支行借款本金20247.31元、截至2016年4月20日资金利息(含罚息)6046.43元;二、陈静、丁流贵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邮储银行通江支行自2016年4月21日起,以本金20247.31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至本金清偿止;三、陈晓蓉、杨力军、全容、陈勇军对判决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153元由陈静、丁流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江县人民法院何玉兰、景奇德:本院受理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江县人民法院刘兴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民初1500号原告蒲光明与被告刘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7100元,并案月利率1.54%计息,利随本清;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江县人民法院李柯然:本院受理李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江县人民法院何昔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452号原告汪清华与被告何昔明追偿权纠纷,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昔明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汪清华代偿银行按揭款7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陈阿丽: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490号案件原告刘名杨、刘欣怡与被告陈阿丽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03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李爱琼: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12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周勇: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1773号原告广元金弘农林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肖小泉、文誉儒: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361号原告冯俊林与被告肖小泉、文誉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9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鹏程: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387号原告杨婷婷与被告李鹏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蒋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669号原告黄超与被告蒋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于2021年7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在曾口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吴东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802号原告鲜文发与被告吴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于2021年7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曾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肖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458号原告杨军与被告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于2021年7月19日上午11时30分在曾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周勇: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2281号原告王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大春、李秀琼: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2554号原告王淑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吴昊: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广运集团南江有限公司诉你、山东骅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川1922民初1113号。原告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垫付的医疗费和伤者谢承海、杨程伤残鉴定费用共计23850元及诉讼费70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查找不知你具体地址,联系不上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内。本案于2021年7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沙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何剑: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1438号原告李虎与被告何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91500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长赤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王举文:本院受理的(2020)川1922民初267号原告张开碧与被告王举文、罗开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举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张开碧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罗开书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王举文追偿。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被告王举文负担3300.0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张开碧预交,待被告王举文、罗开文支付义务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张开碧)。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