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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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2021)川1803民初416号刘维勇:本院受理(2021)川1803民初416号原告王永卫诉被告刘维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信息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王江、宋自立:本院受理(2021)川1827民初172号原告杨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江、宋自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跃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43720.55元以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兴县人民法院成都八匹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成都亿讯供应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怀锦诉穆国虎、成都八匹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成都亿讯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变更)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7月26日上午9:00在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四川建立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3民初483号原告邹佳与被告四川建立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56000元,并自2018年9月20日起,以5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给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3民初892号牟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3民初892号原告董云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汉源县人民法院九襄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李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3民初645号原告唐晓梅诉被告李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伍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940号原告绵阳康福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4878元及截止2020年12月2日的垃圾清运费312元、滞纳金1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吴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063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33540.43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费2671.91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上述两项总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5日11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宇兰: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73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陈宇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共计114244.95元;2、被告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偿还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3、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毛丽: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751号原告姚正洪与被告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151.3元,并支付按利率17.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罗军、赖晓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824号原告姚正洪与被告罗军、赖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009元,并支付按利率17.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腾彩辉、田芳: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917号原告姚正洪与被告腾彩辉、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855.1元并按利率17.4%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至2021年2月25日已计算利息31074.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杨晓栋: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920号原告姚正洪与被告杨晓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796元并按利率17.4%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至2021年2月25日已计算利息23977.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权:本院受理的原告绵阳思怡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9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王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绵阳思怡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北京众资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793民初59号原告李秀芳诉被告方城县富民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北京众资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本金11731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姚书玉(住三台县北坝镇琼楼路99号):本院受理原告李长军与被告姚书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拒不提供现居住地通讯地址,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和开庭审理传票。李长军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原、被告对“台字第160223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买卖有效;2.判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李玉:本院受理(2021)川0722民初1349号魏庭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9:30在本院观桥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刘小平(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金石镇康庄村1组17号):原告刘忠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还给在原告处借款2000元及相关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刘一俊:本院受理原告邓世明、伍吉英诉被告刘一俊、李晓祥房屋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704民初1270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朱勇:本院受理(2021)川07民终1450号上诉人向爱华与你、被上诉人李顺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7民终725号张琼英:我院受理上诉人熊中明与被上诉人张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民终725号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三楼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322民初2930号马科: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2民初2930号原告熊革晶与被告马科、胡隆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目前在外,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322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马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熊革晶代为其偿还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二、驳回原告熊革晶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马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0)川0322民初2929号马科: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2民初2929号原告熊革晶与被告马科、胡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目前在外,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322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马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熊革晶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9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熊革晶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4700元,由被告马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谢久林: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2民初2834号原告银西才与被告谢久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银西才撤诉;二、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计566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466元,由原告银西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富顺县人民法院杨丽: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35号原告富顺县天成广告部与被告杨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富顺县天成广告部广告制作费306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67元,由被告杨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富顺县人民法院杨合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629号原告孙孝芳与被告杨合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杨佳颖、杨惠语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各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30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赵化人民法庭审判庭(赵化镇)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韦光财、曾长秀: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531号原告李作华与被告韦光财、被告曾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赵化人民法庭审判庭(赵化镇)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周刚:本院分别受理原告张玉平诉你及你与钟燕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2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张玉平借款52100元;二、驳回原告张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川0321民初2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平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石人民法庭领取该判决书和裁定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川0321民初277号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廖芬:本院受理的(2021)川1324民初1934号原告陈小川诉被告廖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5000元,并赔偿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LPR暂计算至2020.12.1计1347.5元;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涉的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10时在本院金城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仪陇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