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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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1002民初867号南京市雨花台区郑蓉服装店:本院受理原告邓艾玲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郑蓉服装店、周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陈世民: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2民初1849号原告原告张孝友与被告宜宾市益多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陈世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世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孝友支付应付劳务费111552元,被告正一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益多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宜宾市益多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孝友支付应付劳务费38000元;三、案件受理费3291元,由被告陈世民、正一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益多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611号张同庆:本院受理原告张高峰与被告张同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穷尽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52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510、2511号樊超:本院受理原告杨鑫与被告樊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和原告宜宾市成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樊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0日下午15时30分在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516号陈江义:本院受理原告宜宾县普安乡大河扁货运码头经营部与被告陈江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本金499939.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穷尽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457号严勇、文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州支行与被告严勇、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唐宗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5民初479号原告吴顺添与被告唐宗林、金祥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唐宗林、金祥刚连带支付原告货款325177元、违约金及滞纳金51865.73元,合计377042.7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高县人民法院何君: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2民初1493号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君、郭光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白花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杨兴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2民初1494号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雄、杨兴平、陈千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白花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262号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陈雪萍,杨赟诉被告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定于2021年7月28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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