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钰 刘洋)近日,古蔺县法院对该县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陈某、杨某分别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2020年9月,罗某通过王某联系陈某、杨某,商定由陈某、杨某等开设公司对公账户,交由罗某卖给他人用于转移网络赌博等犯罪产生的违法资金,进而牟取非法利益。在罗某的带领下,杨某、陈某分别开设了某商贸公司对公账户。随后,罗某将陈某等人办理的银行对公账户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实际获利4000元)。不足20天的时间,杨某、陈某公司的对公账户流水达2000余万元,其中100余万元系被害人被诈骗的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