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4月22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林立斌: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1137号原告肖伟与被告林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50700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龙文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1119号黄蓉与龙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还款逾期利息6425.69元(从2018年6月30日暂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本金50000元,LPR=4.75%);3、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牟绍辉: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3民初473号原告洪雅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牟绍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1、腾退并返还财富广场6号楼3单元23楼04号住房;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洪雅县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200号四川倪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1号14-4幢1楼2号):本院受理原告成都永安国祥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倪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迁移新址不明,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川1403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本院作出判决后,原告成都永安国祥水泥制品厂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一并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鲁建康、欧兴勤、殷云贵、郭淑芬: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3民初476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行与被告鲁建康、欧兴勤、殷云贵、郭淑芬、兰席兵、杨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鲁建康、欧兴勤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999.00元及利息、复利(截止2021年3月21日,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2190.78元。利息自2021年3月22日起,以本金49999.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4.712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自2021年3月22日起,以未付利息为基数,以月利率14.712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鲁建康、欧兴勤支付原告违约金2500元。3、判令被告鲁建康、欧兴勤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2000元。4、判令被告兰席兵、杨会英、殷云贵、郭淑芬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借款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律师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5、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洪雅县人民法院鲁建康、欧兴勤、殷云贵、郭淑芬: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3民初478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行与被告鲁建康、欧兴勤、殷云贵、郭淑芬、兰席兵、杨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殷云贵、郭淑芬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999.00元及利息、复利(截止2021年3月21日,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2190.78元。利息自2021年3月22日起,以本金49999.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4.712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自2021年3月22日起,以未付利息为基数,以月利率14.712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殷云贵、郭淑芬支付原告违约金2500元。3、判令被告殷云贵、郭淑芬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2000元。4、判令被告兰席兵、杨会英、鲁建康、欧兴勤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借款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律师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5、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洪雅县人民法院鲁建康、欧兴勤、殷云贵、郭淑芬: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3民初480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行与被告鲁建康、欧兴勤、殷云贵、郭淑芬、兰席兵、杨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兰席兵、杨会英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999.00元及利息、复利(截止2021年3月21日,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2190.78元。利息自2021年3月22日起,以本金49999.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4.712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自2021年3月22日起,以未付利息为基数,以月利率14.712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兰席兵、杨会英支付原告违约金2500元。3、判令被告兰席兵、杨会英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2000元。4、判令被告鲁建康、欧兴勤、殷云贵、郭淑芬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借款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律师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5、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洪雅县人民法院杨值均:本院受理原告王林与被告杨值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424民初288号案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陈述意见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丹棱县人民法院王云仙: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3民初134号原告李光祥诉被告王云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光祥与被告王云仙离婚。二、婚生女李霞随原告生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韩根: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1741号原告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韩根、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756.0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月7日利息、罚息、复利为23583.83元;计算方式:逾期利息以本金299756.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875%从2021年1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罚息、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875%从2020年1月8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抵押物系位于眉山市东坡区芙蓉路142号文苑小区4-1-5-1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2634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龙正忠: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1735号原告黎秀芳诉被告龙正忠、王金秀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代二被告偿还信用社贷款10044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李馨、龙艳: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1307号沈滨兵与李馨、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0.2万元(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2日之日起按照年利率4%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21日);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8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叶廷贵: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1493号原告王建成与被告叶廷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何俊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2084号原告杨明翠诉被告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何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为158340元)、违约金15372元;何俊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何俊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1732号原告杨素兰诉被告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何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为78830元)、违约金7652元;何俊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何俊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1730号原告罗加金诉被告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何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眉山科创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借款130000元,支付利息(暂计为171535元)及违约金16653元;何俊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眉山科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2213号原告解波诉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4年4月1日到2017年3月24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为114464元;2017年3月25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至款项返还完毕为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陈宗云:本院受理(2021)川1425民初250号原告徐永芳与被告陈宗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儿陈熙蕾(16岁零4个月,读高中一年级)随原告生活,自离婚之日起由被告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青神县人民法院刘毅:本院受理的(2021)川0411民初1089号原告王永全诉被告刘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按年利率6%,从2019年2月1日开始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15时在本院大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刘纪端:本院受理原告黄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411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诉状副本。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何明阳、攀枝花鑫衔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421民初421号原告范才英诉被告何明阳、攀枝花鑫衔工贸有限公司、曾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何明阳、攀枝花鑫衔工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米易县人民法院刘世忠:本院受理的(2020)川0421民初674号原告刘光军诉被告刘世忠、李林霞、李子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刘世忠、李林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刘光军借款人民币35000元。二、由李子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刘光军的其他诉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76元,由刘世忠、李林霞、李子顺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李泠: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李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蒯义超、张海玲、陈映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诉被告蒯义超、张海玲、陈映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下午3点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徐巧林: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73号原告钟磊诉被告吕奉燕、徐巧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