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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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青、温胜祥、唐易诉廖权国、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三原告借款本金205.8万元及利息;二、由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中的4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川1302民初20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告知书;你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张廷元: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3346号原告袁倩与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廷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袁倩支付2018年11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张袁宜南抚养费18000元。二、驳回原告袁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2元,由被告张廷元负担373元,原告袁倩负担59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张鑫:本院受理原告唐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7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7月21日上午9:00在本院河舒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1589号刘丽:本院受理原告段明与被告刘丽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段明与被告刘丽离婚;二、婚生子段正能由原告段明抚养。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段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1869号韩江:本院受理原告李永红与被告韩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韩知耘、韩畀君由原告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负担一半,至二婚生女分别能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和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2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1735号袁帅:本院受理原告唐林方与被告袁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袁瑾睿由被告抚养,原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30日支付当月抚养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和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2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1865号曾勇:本院受理原告杨淑英与被告曾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判令原、被告离婚。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和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1353号吴霞:本院受理原告郑洪江与被告吴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彩礼60 000元及三金12 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因吴霞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吴霞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和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1年6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周润福(510902199005156737):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923民初告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四)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乐山市川信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乐山市川信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802民初1151号原告雅安市民政局与被告乐山市川信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乐山市川信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湖北安新恒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1823民初819号原告岳永平、张正强与被告汉源县汉九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安新恒益建筑劳务有心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向不明,现依法向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岳永平、张正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原告岳永平、张正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3民初482号原告任俊鹤诉被告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源县地方海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俊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61000元,并自2017年12月26日起,以61000元为计息基数,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计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汉源县地方海事局在其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汉源县人民法院(2021)川1803民初54号谌代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绿峰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谌代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803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谌代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绿峰茶业有限公司茶叶款4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王国力: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6766号原告庞子博与被告王国力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王国力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原告庞子博45000元;2、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王国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国力: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6847号原告陈学川与被告王国力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王国力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原告陈学川22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四倍计算的资金利息;2、案件受理费327元由被告王国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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