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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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泸州一昇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502民初2323号原告泸州市江阳区鑫丰广告设计制作部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窗帘、玻璃隔墙,制作费共计1809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胡洪基:本院受理(2021)川0502民初350号原告代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李建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6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李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泸州一昇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502民初614号原告泸州钰霖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932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即以89328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1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卓勇(510322199111117996):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2096号原告刘守全与被告范世华、卓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51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10521204850218G):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192号原告罗祥平与你公司、李开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叙永县落卜镇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幸福小区工程质量保证金10万元,给付扣留的工程款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龙凤镇(原兴隆乡)凉伞坡村六社169号的唐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471号原告刘伯能诉你、吴秋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与吴秋林立即归还原告为你垫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325000元;判令你与吴秋林支付上诉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直至付清为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毗卢镇中峰村三社20号康纪莲: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1766号原告姜大国和被告康纪莲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8日9时在本院云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办事处竹海路18号附1号何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1466号原告秦怀莲与被告何军、朱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自2018年6月6日起至付清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9时在本院喻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牛滩镇接龙村3组237号的王清海: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1779号原告魏群与被告王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借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6日9时在本院牛滩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龙脑大道南段2号27栋1单元6楼1号杨述锐: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1248号原告谢婵起诉被告杨述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货款750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非”情况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3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奇峰镇玉田村6组206号的胡学成: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1560号原告王树华与被告胡学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云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龙镇云丰村十二社111号林远书: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1765号原告骆后树和被告林远书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8日10时30分在本院云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李朝文、李清文、李天平、何福群:本院受理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与被告李朝文、李清文、李天平、何福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503民初984号【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李朝文、李清文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5,000元及利息(含复息、罚息),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纳溪丰乐个借00077号)及《贷款展期协议书》约定执行;2、原告对本案所涉及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李天平、何福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丰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李朝文、李清文、李天平、何福群:本院受理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与被告李朝文、李清文、李天平、何福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503民初983号【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朝文、李清文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5000元及利息(含复息、罚息),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纳信联丰乐社个借(2013)字第000009号)及《贷款展期协议书》约定执行;2、原告对本案所涉及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李天平、何福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丰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潘建: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3民初965号原告唐世炳与被告潘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陈重信: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647号原告邓成勇与被告陈重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成勇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川1123民初647-1号民事裁定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重信价值270000元为限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犍为县人民法院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和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198号原告熊新明与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吴和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00000;2、判令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98000元(该利息计算截止至2020年10月15日,并按此计算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吴和平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3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3005号乐山亿家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1102民初3005号原告马建容诉被告乐山亿家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须知及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3410号林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1102民初341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被告林超、乐山市欧威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2021)川1102民初3410号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81民初2740号陈金世、张红、陈润世:本院受理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世、张红、陈润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181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金世、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 623.4元,并从2020年3月26日起以54 62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支付罚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润世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陈金世、张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 709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87元,被告陈金世、张红、陈润世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 222元,公告费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唐先兵、唐云凤、周明龙、代友珍、唐子恒:本院受理上诉人周明清与被上诉人唐先兵、唐云凤、周明龙、代友珍、唐子恒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民终12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21)川11民终122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6行的“(2020)川1102民初5343号”补正为“(2019)川1102民初5343号”、第3页第3行的“显示公平”补正为“显失公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晓英: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4158号原告雍含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雍含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雍含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冯德强: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5627号原告王飞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德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飞租赁费3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被告冯德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冯小兵: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1244号原告张洪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洪英与被告冯小兵离婚。二、驳回原告张洪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洪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伏小成: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2150号原告李青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伏小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青松偿还借款38000元;被告伏小成向原告李青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该笔38000元借款未返还部分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8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青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伏小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郭佳:本院受理(2021)川1302民初969号原告青翠容诉被告郭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郭太全: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4538号原告江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太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敏返还借款本金1万元;被告郭太全向原告江敏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该笔1万元借款本金未返还部分为基数,从2020年7月8日起算至全部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太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雷声: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1722号原告王蕴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李子斌: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3245号原告陈坤华与被告李峰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子斌、李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坤华返还借款本金1.4万元;被告李子斌、李峰向原告陈坤华支付借款利息2156元。二、驳回原告陈坤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李子斌、李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梁素容: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3132号原告刘洋、敬春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素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洋、敬春秋返还借款本金9万元;被告梁素容向原告刘洋、敬春秋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该笔9万元借款本金未返还部分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全部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洋、敬春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梁素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林映梅、何大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光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映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光勤返还借款1.3万元;被告林映梅向原告刘光勤支付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为:以该笔1.3万元借款本金未返还部分为基数,从2020年8月17日起算至全部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何大刚对本判决第一项林映梅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光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林映梅、何大刚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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