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4月21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朱海: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1214号原告周强与被告朱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朱海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8775元及资金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9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李志臻: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1142号,原告杨清、黄聪、吴军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拒不提供地址,电话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22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志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杨清、黄聪、吴军支付劳务款283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彭光明(南江县元潭镇下坝村4组86号):本院受理原告白顺友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2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光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白顺友货款31500.00元,利息以3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白顺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张建宗:本院受理原告唐依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2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建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 原 告 唐 依 勇 借 款 本 金1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张春明:本院受理原告龙慧琼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2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春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龙慧琼劳务欠款213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2月24日起,以21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曾文国:本院受理原告张艳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开兵:本院受理(2020)川1902民初1260号何西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西琼与被告李开兵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何旭:本院受理原告范贤润诉你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37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1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7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江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贵州万牧业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贵州万牧业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李容平诉你们及叶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三被告立即支付挖机租赁费42000元及利息、支付挖机占用费312400元及利息、支付损失730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昌县人民法院杨希成:本院受理原告罗润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购房款106000元,并以106000元未基数从2020年2月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给付利息,利随本清。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6月2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巴中市恩阳区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茂森: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608号原告苏笔与被告巴中市恩阳区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茂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巴中市恩阳区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茂森支付原告苏笔借款21684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张俊、张小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诉你们(2021)川1902民初286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3日上午9:0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文昌:本院受理的(2020)川1903民初1577号原告张从才与被告张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文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张从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偿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从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张文昌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蔡金伦:本院受理的(2020)川1903民初863号原告肖建东与被告蔡金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金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建东借款本金人民币3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25000元为基数自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借款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王小强:本院受理的(2020)川1903民初1543号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王小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强所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和《车辆抵押合同》;二、被告王小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租金人民币44849元;三、被告王小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11212.25元;四、驳回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罗中国: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153号齐勇与罗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中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下差劳务费97875元,并以978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7元,由被告罗中国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吴廷勇、何翠华:本院受理的(2020)川1903民初1800号原告张继荣与被告何翠华、吴廷勇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廷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继荣抚养费70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邓元斌:本院受理(2021)川1922民初1554号原告石岳德诉被告邓元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7日上午9时,在赶场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文忠元: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662号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忠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9158.19元及计算至2020年8月1日的利息、滞纳金2116.32元,并自2020年8月2日起以19158.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及滞纳金;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茶坝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泸州市米氏志林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泸州纳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米氏志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