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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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伦: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779号原告郑小洪与被告李伟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人工工资18500元及同期银行利息2220元(按3%年利率计);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30日10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蒋胜建: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931号原告李锐与被告蒋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2020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诉被告刘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04民初1096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21)川0724民初258号陈军:本院受理原告肖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24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裁判要点:由被告陈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肖磊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资金利息(从2021年8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978元,由原告肖磊承担1643元,由被告陈军承担1335元。(原告垫交部分,待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郭仲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2民初312号原告宜宾临港开发区崇连彩钢瓦厂与被告郭仲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仲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支付原告宜宾临港开发区崇连彩钢瓦厂欠款9700元。如被告郭仲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仲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中级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富勤普诚(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杰与被告陈川、富勤惠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富勤普诚(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富勤普诚(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502民初1021号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富勤普诚(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富勤普诚(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川、富勤惠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期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蔡树贵: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2537号原告蒋莉与被告蔡树贵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501.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天×50元/天= 250元,护理费5天×120元/天= 600元,误工费12天×120元/天= 144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291.4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1日下午15时在本院横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郭铁均: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2543号原告胡叔兰与被告郭铁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出售款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0日下午15时在本院横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1671号杜永强:原告费思彬诉你(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20625827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399号姜飞飞:原告程浪诉你(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70221315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366号周君:原告吴淑容诉你(男,1981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1020282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荣、肖露、王敏、徐怀远、张利慧、周露、刘远亮、吴遂清、赵留生、王明学、谢秀莉、彭志会分别诉你买卖合同纠纷十二案[(2021)川1521民初2363号、2368号、2369号、2373号、2375号、2378号、2380号、2382号、2384号、2469号、2394号、2396号]已并入本案审理。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并入审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5民特27号周德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全章申请宣告周德和失踪一案。申请人周全章称,周全章与周德和系父子关系,因周德和于2017年10月3日在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文江镇籁棚走亲戚走失,至今下落不明3年多。下落不明人周德和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周德和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周德和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周德和情况,向本院报告。
高县人民法院李应春: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3民初838号原告胡家友与被告李应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78451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李应春: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3民初801号原告姚兴与被告李应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所欠原告的工资453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李应春: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3民初839号原告刘自能与被告李应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24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徐箬薇: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2民初1298号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明山木材经营部与被告徐箬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箬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明山木材经营货款15000元。二、被告徐箬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明山木材经营公告费6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四川东粤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1502民初6524号原告王少辉与被告四川东粤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东粤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少辉支付欠付的货款544300元;二、被告四川东粤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少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未清偿货款为基数(现欠货款为544300元),按年利率6%自2019年2月25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秦廷学(510921197703249113):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3民初告60号原告李发友与被告秦廷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河边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郭部: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1206号原告文艺诉被告郭部退伙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部返还原告文艺项目合作资金共计20,942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保全申请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2日上午9:00在蓬溪县人民法院天福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蓬溪县人民法院李隆贤: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3民初告61号原告赵金仁与被告李隆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隆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唐启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3民初547号原告杨明德与被告唐启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隆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张洪波(510923198307100912)、查春华(510923198309120925):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923民初告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四)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邓良碧(510921195412046923):本院受理原告徐后贤与你、徐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0923民初告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四)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