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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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7876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与被告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2018年8月28日前的利息661902.03元;及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给付之日,按照月利率9.2‰计付利息;及从2018年8月29日起对每个月未支付的利息,按照月利率9.2‰计付复利,至利息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孙晓: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847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尔街分社与被告孙晓、刘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孙晓偿还借款本金29687.77元,及截止2020年8月24日的逾期罚息、利息共计19724.24元;二、判令被告孙晓支付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逾期利息计算的罚息;三、判令被告刘启英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田秀清: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071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田秀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60577.47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费5429.16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上述两项总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30日14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庆祥: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092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庆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69156.29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费5491.61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上述两项总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韬: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135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71065.22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费5369.85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上述两项总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30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赵元松: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1695号原告冯还敦诉被告赵元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在本院石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于士军(男,汉族,1984年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白米山农场二分场三组):本院受理原告云晓兵与被告于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722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于士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云晓兵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杨江:本院受理(2021)川0722民初1501号原告周波诉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利息自2019年5月29日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因你下落不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公告期限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田雨: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707号原告绵阳绿巢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022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日9时3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周福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753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周福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53035.2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2618.21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上述赔款总金额及保费总计55653.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9日起,实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610天,违约金额33948.62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四川玖誉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433号原告曾小波与被告四川玖誉广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全部支付原告装修人工费人民币45700元,同时支付从2021年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催要此款产生的交通费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四川勇拓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世纪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894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确认被告四川勇拓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四川世纪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2、解除原告与被告四川勇拓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代持关系,并判令二被告办理变更股权登记;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丰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景远亮(住四川省三台县高堰乡福泉村四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诉被告景远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审理传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景远亮给付代偿款12864. 15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14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谢青松:本院受理(2021)川0704民初889号原告王思国与被告四川梓州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谢青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魏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丁富全: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4民初807号原告李成远诉被告那强、被告丁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王华龙:本院受理原告徐甜被告王华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04民初111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5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21)川1623民初47号四川省邻水县柳塘乡大河坝村3组49号谈国祥:本院受理卢友兴与谈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623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3民初48号四川省邻水县柳塘乡大河坝村3组49号谈国祥:本院受理卢友兴与谈国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623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1)川1681民初590号洪德全: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解除李小坤与洪德全之间的婚姻关系。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华蓥市人民法院(2021)川1681民初597号殷平:本院受理原告李静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李静与殷平之女殷天艺随李静生活,殷平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殷天艺独立生活止,医疗费报销后由双方凭票据均摊,殷平在不影响殷天艺日常学习及生活的情况下享有探望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华蓥市人民法院(2021)川1681民初602号蔡云:本院受理原告刘际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蔡云支付刘际元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0日拖欠的工资202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华蓥市人民法院(2021)川1681民初4号邓龙胜:本院受理郭锐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68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邓龙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郭锐人民币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76元,由被告邓龙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华蓥市人民法院成都忠明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3民初537号原告张显强与被告四川和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忠明劳务有限公司、杨清高、马正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60450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刘碧芸:本院受理的原告曹举武诉被告刘碧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定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及2017年至2020年利息1.8万元,共计10.8万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在九襄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汉源县人民法院张森、刘碧芸:本院受理的原告曹举武诉被告张森、刘碧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定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2017年至2020年利息3.2万元,共计11.2万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在九襄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汉源县人民法院杨兴蓉: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2民初399号原告杨学祥与被告杨兴蓉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15: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荥经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3民初44号左丽梅:原告黄洪诉被告左丽梅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823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如下:准予原告黄洪与被告左丽梅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黄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源县人民法院杜洁: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3民初218号原告任俊鹤诉被告杜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21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汉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