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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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2021)川1403民初560号罗仕斌(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武阳乡五一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511128198109122314):本院受理王荣诉罗仕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403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罗仕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荣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付清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罗仕斌负担。此款原告王荣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张慧: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林诉被告张慧离婚纠纷一案,李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林与张慧离婚;双方所生育儿子李冬晟随李林生活,由张慧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由张慧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在九襄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汉源县人民法院高鑫(四川省中江县黄鹿镇景观村 4 组 204 号,身份证号: 510623199208031913):德阳市亿锦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峨眉山南路二段105号茵梦湖盘1幢4层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510600MA6AX87K7M):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鑫达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97224.6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余宇: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306号原告刘洋诉三台县狮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调解或判决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汽车按揭购车款1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蒋仕龙: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361号原告三台县东塔镇荣兴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诉你、魏能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设备租金14220元和滞纳金6000元(至2020年8月20日止)及2020年8月21日后的滞纳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吴远平:本院受理(2021)川0704民初1138号原告王汝荣与被告吴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周雪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139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周雪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理赔款50273.59元、保费2705.41元及违约金(以52979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4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冬、杨秋红: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233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刘冬、杨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对被告刘冬、杨秋红在《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债权全部到期;2.判令被告刘冬、杨秋红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38564.61元及该借款的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连续计算至借款本金归还完毕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合计为7046.88元);3.判令被告刘冬、杨秋红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刘冬、杨秋红以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东街5号嘉来·东津苑1栋3单元5楼2号的房屋对上述2、3项债务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刘冬、杨秋红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芮: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666号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9000元及截止2020年8月1日利息、滞纳金合计3760.44元,并从2020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和滞纳金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追索债权支付的所有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开滨: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683号姚正洪与被告张开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783.3元,并按利率17.4%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至2021年2月25日已计算利息13408.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民终3417号王开玲:本院受理石保金与北川聚隆包装有限公司、王开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7民终3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即“一、撤销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6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二、由被上诉人北川聚隆包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上诉人石保金代付的设备款55万元。三、驳回上诉人石保金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1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3元,由北川聚隆包装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