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4月15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王敏建: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2民初1928号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敏建、四川天和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王敏建偿还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借 款 本 金199631.66元,并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利息(含罚息、复利)至本息还清时为止(暂计至2020年11月4日的利息为433303.87元);2.请求判决被告四川天和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11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王辉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700号原告宋大勇诉被告王辉军、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王辉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701号原告王明高诉被告王辉军、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王辉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772号原告宋涛诉被告王辉军、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刘万军(510923198307045853):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3民初501号原告富顺县富达物资供应站与被告刘万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河边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田苗苗(41110319960730002X):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3民初告54号原告杨兴与被告田苗苗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河边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涂小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涂小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李兴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1965号原告向星珍诉被告李兴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二女李明蓉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00元生活费至独立生活为止;3、判令位于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鱼龙村五组的住房平均分配。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汪俊: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广菊诉被告汪俊离婚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208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董汉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2196号原告廖念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你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何玉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尚怀与被告何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802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玉梅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尚怀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0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何玉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陆佳会: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何晨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审务廉洁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昭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宋春材: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683号原告唐道桂与被告宋春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范文周: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775号原告豆应国与被告范文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000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因追索工资而产生的车旅费,误工费,食宿费共计20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鹤龄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肖本容:本院受理(2021)川0823民初466号原告何丽红与被告肖本容、张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剑阁县人民法院王国庆: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2民初362号原告易瑶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继艳、易诗蕊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依法每月承担1500元抚养教育费用;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10时在本院木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青川县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811号魏明江:本院受理原告康德生诉被告魏明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川1002民初81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汪剑(51100219781118281X)、朱君财(511002195403215038)、刘吕元(51100219630403501X):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741、740、742号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牌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28民初1492号四川省隆昌市双风镇交通村3组1号的张检: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辉建诉被告张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隆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420号龙明刚:本院受理原告李智与被告夏梅、龙明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623民初5号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建新路23号9单元8楼1号陈群珍、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南段4号4单元501号王凤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群珍、王凤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623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3民初132号四川阳春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方春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3民初727号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马鹿村3组38号谭金印:本院受理的(2021)川1623民初727号原告甘苏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623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1)川1402执异71号中科胜投资有限公司、张文扬:本院受理了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科际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中科胜投资有限公司、张文扬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并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川1402执异71号执行裁定“追加中科胜投资有限公司、张文扬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执1881号案件被执行人,中科胜投资有限公司、张文扬分别在其未缴纳的4000万元、10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四川中科际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向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该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梅华贵:本院受理的 (2021)川1403民初142号原告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梅华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1月8日的利息为10875.93元,从2021年1月8日起的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照《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艾丽霞: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5民初25号原告高仕维与被告艾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被告艾丽霞返还给原告高仕维借款本金48 000元及其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48 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该借款本金之日止);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被告艾丽霞支付给原告高仕维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案件受理费1 050元,由被告艾丽霞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中级人民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刘玉芳申请宣告陈艳死亡一案,于2020年4月8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作出(2020)川1402民特5号判决书,宣告陈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陈志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1529号原告韦勤强、郑永吉、张双、辜良银与被告陈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共计24550元。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万胜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成都为远皮革有限公司、四川雅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毛容、高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901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诉被告成都为远皮革有限公司、四川雅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毛容、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一成都为远皮革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24083.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1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为3018859.13元,从2021年1月22日起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662408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24%计至本金付清之日,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24%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四川雅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三毛容、被告四高勇对被告一成都为远皮革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王亮洪: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4民初224号原告宋文祥与被告王亮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给付工资款11000元并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丹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