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4月15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成都施莱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成都施莱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2民初1610号原告王龙飞诉被告成都施莱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成都施莱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被告成都施莱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2626元,并支付从业主验收之日到结款日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西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韦昌庆、杨丽:本院受理(2021)川1702民初1485号原告达州市畜牧技术推广站诉被告韦昌庆、杨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的2018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15日的租金91397.25元;2、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69.86元;3、判决两被告腾退其承租的一楼房屋;4、判决两被告支付自2019年10月16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91397.25元/年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为:110438.35元);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吴定琴: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吴定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702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吴定琴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890.65元、截止2020年12月1日的分期付款费用191.48元、利息2522.12元(2020年12月2日起的逾期资金利息以透支本金8890.6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透支本金8890.65元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总计350元,由被告吴定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周彪: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周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702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周彪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630.40元、分期付款费用235.46元及截止2020年12月1日的利息3568.45元(2020年12月2日起的逾期资金利息以透支本金10630.4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透支本金10630.4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76元,公告费300元,总计365.76元,由被告周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刘玉峰: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刘玉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702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刘玉峰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416.06元及截止2018年6月30日的透支利息329.77元(2018年7月1日起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0.5‰计算至透支借款本金2416.06元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刘玉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何明全: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小琴诉被告何明全(2021)川1702民初2243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何佳骏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3、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共同偿还;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6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罗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刘波: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太平与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7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太平偿还借款本金23 530 423.03元及利息(2018年3月13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10 322 012.23元;以借款本金23 530 423.0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二、被告刘波、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马太平有权对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178号1-6栋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马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罗荣:本院受理的陈厚文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6月18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川17民初76号原告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天聚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云南天聚化工有限公司就该案判决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17民初76号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川17民初76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海潮镇流滩坝村3组119号的罗永海、刘美分: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1381号原告罗永福与被告罗永海、刘美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3日9时在本院牛滩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青龙街294号附2492号的代大云: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玉全与被告代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368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6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桂园林街100号附42号的彭瑞贵: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324号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17786元及利息(利息以11778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9年4月1日起支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0日下午3:0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肉市街119号的陈永静: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2139号原告梁远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利息65000元,合计165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2021川0502民初1477号曾令聪:本院受理原告刘蒙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南环路12号楼2单元7楼2号的冯京(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511100150):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191号原告包观仲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59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占用期间的损失(自2020年5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至付清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心诺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00228MA5U4K7C2C):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735号原告泸州百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心诺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95764.5元及违约金。因你与案件的审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通知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罗直燕(511523198807056822):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2民初2684号原告重庆市隆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波、罗直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周波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之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周光华(510521197610163933):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2民初4700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502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之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大岭村5组32号的谭祖群(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806143488):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190号原告杨占英与你、官正华、周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合计47485.49元,误工费、续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待鉴定后确认;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7日下午15: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周旭丰(51050219591027141X):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1455号原告袁明刚与被告周旭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的售房协议有效。2、要求被告周旭丰继续履行协议约定,将位于泸州市蓝田镇黄桷路10号1栋3层3052车库过户给原告。3、诉讼费由被告周旭丰承担。因你与案件的审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通知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罗算妹:本院受理(2021)川2022民初861号原告倪邦周与被告罗算妹离婚纠纷一案,倪邦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之子倪进轩,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因被告罗算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良安人民法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至县人民法院张宗波、李正莲:本院受理的原告魏芙容诉被告张宗波、李正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川2002民初5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1416号郭雪康:本院受理原告黄燕东诉被告郭雪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祥符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王红: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44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方请求:1、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2556.95元和透支利息8074.59元、违约金2000元,以上金额共计72631.54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23日,之后利息、违约金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全部诉讼费用由你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7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