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边县法院审理原告盐边县某汽修厂与被告陈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通过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陈某当场履行支付义务,避免了后期可能出现执行难的问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司法为民。
本案中,陈某于2018年至2019年三次到盐边县某汽修厂修理汽车,修理后向汽修厂经营者沈某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其间,陈某向沈某支付5000元后再未支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该院承办法官杨茜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发现双方的争议主要是陈某认为其车辆在修理后经常出现其他问题,陈某出于赌气而不愿支付。经耐心调解,沈某同意在金额上做出让步。最终,陈某当场通过转账支付盐边县某汽修厂修理费4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杨懿 记者 唐万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