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4月14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周登(51302119900526831X):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3民初772号原告庞欢与被告周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庞欢借款13,300元。如果被告周登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被告周登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雷洪术:本院受理(2021)川1703民初1340号原告李文秀与被告雷洪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达川区人民法院百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蒲美芳:本院受理(2021)川1703民初15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3304.00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0日9: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张小兵(513022197804256873)、朱国芳(513022198108306886):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191号原告严天生与被告张小兵、朱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小兵、朱国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严天生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9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驳回原告严天生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2021)川1722民初1212号张天静:本院受理原告贺红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空白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贺红权起诉请求:(一)判决被告张天静偿还原告贺红权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其资金占有利息(利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9月10日始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天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在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宣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宣汉县人民法院(2021)川1722民初1201号宣汉县普光镇塔垭村张小华: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文峰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小华偿还借款1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张小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5日9时3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普光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2021)川1722民初1280号李四松:本院受理原告冉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空白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冉红起诉请求:(一)判决被告李四松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资金占有利息至付清为止;(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四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在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8日下午2时3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宣汉县人民法院(2021)川1722民初1246号蒲明江:本院受理原告胡金彪与你、宣汉县汉宫KTV、杨椀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空白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胡金彪起诉请求:(一)判决被告宣汉县汉宫KTV、蒲明江、杨椀尊连带向原告支付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下欠租金482492.00元,并从 2018 年 4 月 30 日 起 以482492.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向原告给付资金占有利息;(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宣汉县汉宫KTV、蒲明江、杨椀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在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宣汉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赵毅泉、韩帮芬申请宣告赵涛英失踪一案,经查:赵涛英,女,生于1988年10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胡家镇峰沟村3组26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810064186。于2019年1月29日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希望肖红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2021)川1722民初1102号宣汉县普光镇陡梯村汤治平:本院受理原告杨雪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杨雪莎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汤溢洋由原告直接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4日10时3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普光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邓益轩:本院受理(2021)川1781民初23号原告邱金建与被告邓益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益轩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偿还原告邱金建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2017年5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邓益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邓益轩:本院受理(2021)川1781民初24号原告杜发全与被告邓益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益轩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偿还原告杜发全的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2018年2月12日至2020年8月19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为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为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邓益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谭照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606号原告龚吉富与被告谭照超、贺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1500元及利息(从2021年2月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5日下午14时在万源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万源市人民法院张义香: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612号原告谢礼东与被告张义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4日上午10时在万源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万源市人民法院肖云志: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737号原告彭国林与被告肖云志、夏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肖云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资金利息(从2015年5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被告夏济涛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应诉举证、合议庭告知书、廉政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5日上午10时在万源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万源市人民法院林积容: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886号原告熊昌林与被告林积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共同债务5万元,原告承担2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承担3万元本金及利息;3、共同债权2.5万元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举证、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文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4日下午14时在万源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万源市人民法院杨立郊: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2民初1730号原告杨川湘与被告杨立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开庭审理当日。本案于2021年7月8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余宗义、泉体会、万源市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与被告余宗义、泉体会、万源市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702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余宗义、泉体会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6550.38元、滞纳金1125.06元、分期手续费2533.28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2月21日利息金额为22772.86元,此后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时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对被告余宗义名下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川SBU858)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赵明俊、郭德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与被告赵明俊、郭德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70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赵明俊、郭德芬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355.0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11月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金额为908.31元,此后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对被告赵明俊、郭德芬名下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外(原达县南外镇)万达路481号1幢1-5-9号房屋(证件编码:他项权证为房南外他字第001892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任小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与被告任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702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任小强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6622.4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11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金额为1087.91元,此后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对被告任小强名下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金山北路180号西华名苑1栋139号房屋(证件编号:达州市房他证达字第20160323026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燕松、周开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与被告燕松、周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702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燕松、周开珍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0367.4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11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金额为7646.33元,此后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对被告燕松、周开珍名下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外(原达县南外镇)西环路草街子巷210号D幢1-7-3 号房屋(产权证号:A047855)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苟云、何丽琼、四川省晨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与被告苟云、何丽琼、四川省晨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702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苟云、何丽琼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2953.3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11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金额为32675.49元,此后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四川省晨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苟云、何丽琼上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王磊、何以芳、四川省晨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与被告王磊、何以芳、四川省晨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702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磊、何以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9838.2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11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金额为30677.76元,此后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四川省晨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磊、何以芳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姚鹏辉:本院受理原告杜双梅诉姚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杜双梅请求法院判决你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并自2021年2月27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用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碑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谢潘玲:本院受理原告李孟诉被告谢潘玲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孟请求法院判决与你离婚;俩婚生女李丹、李娟由原告李孟抚养,俩婚生女的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用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碑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庞佑玲、李亚平:本院受理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市华宇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庞佑玲、李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702民初24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补正)和(2020)川1702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达州市华宇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0年12月25日利息、罚息共计381183.81元,2020年12月26日起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42‰计算罚息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庞佑玲、李亚平对被告达州市华宇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庞佑玲、李亚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达州市华宇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庞佑玲、李亚平:本院受理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市华宇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庞烈华、罗朝福、庞佑玲、李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70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达州市华宇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99999.11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0年12月25日利息、罚息共计215342.89元,2020年12月26日起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881%计算罚息至付清时止);二、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庞佑玲名下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健民路112号、114号、116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野茅溪御林苑B区A幢-1楼8号仓储用房【证件编号:达州市房他证达字第201506260200号,达州市他项(2015)第57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庞佑玲在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达州市华宇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被告庞烈华、罗朝福、李亚平对被告达州市华宇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庞烈华、罗朝福、李亚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达州市华宇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