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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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德阳市中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川0603民初4565号原告四川国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中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四川国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中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6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2月21日解除;二、被告德阳市中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国涌食品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天武路南段16512平方米工业用地及地上6491.61平方米建筑物);三、被告德阳市中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国涌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11166.85元及违约金51116.69元,共计562283.54元,品迭被告德阳市中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纳10000元保证金后为462283.54元;四、被告德阳市中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国涌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房屋占用费计算方式为: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租金793940元计算);五、驳回原告四川国涌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544元,由被告德阳市中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方洪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501号原告李苇与被告方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洪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苇借款本金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2021)川1622民初1434号杨靖鹏:本院受理的(2021)川1622民初1434号原告邓才平诉被告杨靖鹏、李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6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15.4%年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飞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武胜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2民初1435号杨靖鹏:本院受理的(2021)川1622民初1435号原告江华诉被告杨靖鹏、李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23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15.4%年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10时在本院飞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武胜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2民初1436号杨靖鹏:本院受理的(2021)川1622民初1435号原告左洪斌诉被告杨靖鹏、李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23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15.4%年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11时在本院飞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武胜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2民初1437号田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1622民初1437号原告陈军诉被告田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飞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武胜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2民初1433号杨靖鹏:本院受理的(2021)川1622民初1433号原告陈登斌诉被告杨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5日下午15时在本院飞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武胜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2民初164号陈刚:本院受理原告滕洁与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62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滕洁支付欠款43800元及利息(利息以438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计448元,由被告陈刚负担(原告滕洁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48元,被告陈刚在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滕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2021)川1681民初13号唐登成:本院受理原告王云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681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唐登成向原告王云军支付劳务费3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云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唐登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华蓥市人民法院李青秀: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青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04民初1094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王锋:我院受理上诉人叶红秀、何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民终1100号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传票送达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肖进:本院受理(2021)川0704民初1047号原告武从芳诉你与贾海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兴法庭(忠兴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刘定勇、绵阳禾兴商贸有限公司、绵阳拓冶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结的(2019)川0703民初7009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刘定勇、绵阳禾兴商贸有限公司、绵阳拓冶实业有限公司、杨艳、何宴、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杨艳、何宴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诉请:1.撤销原审判决书中第四项及判决中确认由上诉人杨艳、何宴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0201元;2.判令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定勇、绵阳禾兴商贸有限公司、绵阳拓冶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结的(2019)川0703民初7009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刘定勇、绵阳禾兴商贸有限公司、绵阳拓冶实业有限公司、杨艳、何宴、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诉请:1.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被上诉人何宴、杨艳对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何宴、杨艳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红、赖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6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与被告李红、赖江、绵阳市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李红、赖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19224.77元;2、对被告李红抵押房产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绵阳市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3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艳、张浩然: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1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与被告李艳、张浩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李艳、张浩然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64790.34元,并依约支付贷款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1月3日,利息为15797.34元,罚息149.05元,复利317.25元);2.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李艳、张浩然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41号阳光新城2栋1单元7层2号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请求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艳、张浩然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兴明、杜海燕: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1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王兴明、杜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王兴明、杜海燕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99750.02元,并依约支付贷款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2月15日,利息为4848.5元,罚息106.61元,复利98.8元);2.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王兴明名下位于绵阳市绵州大道南段343号亚川·桂丰御景16号楼2单元402室的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请求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王兴明、杜海燕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志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1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王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王志刚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37205.21元,并依约支付贷款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5日,利息为27825.5元,罚息1632.79元,复利2228.61元);2.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王志刚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兴丰路31号1栋2单元6层1号的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请求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王志刚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罗宏: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681号原告谢春山与被告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罗宏归还原告谢春山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逾期日即2021年1月1日起按6%计算至全部款项归还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罗宏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罗宏: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682号原告池俊伶与被告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罗宏归还原告池俊伶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逾期日即2021年1月1日起按6%计算至全部款项归还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罗宏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吴钢: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684号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临时占道停车费5765元,及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LPR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占国: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715号原告赵宗勤与被告于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于占国立即偿还原告赵宗勤的借款8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建梅、薛兴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9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建梅、薛兴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7037.83元;二、被告李建梅、薛兴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的利息2265.02元;支付原告从2020年6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及滞纳金(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三、被告李建梅、薛兴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311元;四、原告对被告李建梅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85号13栋3单元5层50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绵阳市不动产权第1006197号】的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2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建梅、薛兴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赵云兰:本院受理原告邓志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0792民初9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杨李、黄海军:本院受理的(2020)川07民终3483号上诉人伍平与被上诉人黄海军,原审被告杨晓华,原审被告绵阳高新区普明街道凝祥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杨李,原审第三人漆华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729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伍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9元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正东(513021198611096859):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3民初343号原告四川好一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正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正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好一新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其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92551.41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114元,由被告许正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