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赵寿强:本院受理原告冯明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792民初4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9900元,并从2019年10月8日起以本金99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潘李容: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880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潘李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40604.0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2977.0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上述赔款总金额及保费总计43581.0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4日起,实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349天,违约金额15209.80)。以上诉求共计金额58790.89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88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刘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刘伟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63615元,及截止2020年8月26日的利息13067.3元、违约金和分期手续费12078.43元,并从2020年8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复利、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由被告刘伟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1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龚萍: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896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龚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43407.6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3970.0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上述赔款总金额及保费总计47377.7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实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306天,违约金额14497.58)。以上诉求共计金额61875.3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洪: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9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张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张洪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987.43元,及截止2020年8月26日的利息2762.86元,分期手续费1635.51元和违约金967.57元,并从2020年8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复利、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由被告张洪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1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春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935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春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53212.6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3237.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上述赔款总金额及保费总计56450.1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实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406天,违约金额22918.77)。以上诉求共计金额79368.95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谢家亮: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974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谢家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67019.7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4663.5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上述赔款总金额及保费总计71683.3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9日起,实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650天,违约金额46594.20)。以上诉求共计金额118277.58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杨飞: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99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杨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杨飞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83308.67元,及截止2020年8月26日的利息16145.31元、违约金和分期手续费23527.6元,并从2020年8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复利、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由被告杨飞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1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四川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与被告四川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4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刘乃齐、魏利华:本院受理(2021)川0802民初792号原告王国春与被告刘乃齐、魏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5日及2015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本金为止);2、双倍计算延期付款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杨会芳、贾丽芬、侯鑫、广元市侯小帅商贸有限公司、广元市侯小帅商贸有限公司世纪奥林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与被告杨会芳、贾丽芬、侯鑫、广元市侯小帅商贸有限公司、广元市侯小帅商贸有限公司世纪奥林超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69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韩武: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与被告韩武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186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联调中心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刘发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与被告刘发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195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联调中心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岳中、郭友安、张宇: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1910号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与岳中、郭友安、张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191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广元市利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四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原告请求判令:1、请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岳中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复息14303.66元并支付从2018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年利率13.7025%计算逾期利息;2、请依法判令被告郭友安、张宇对该借款本息及罚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全部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王春玲、陆刚元: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1915号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与王春玲、陆刚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191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广元市利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四楼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借期内利息3971.34元,罚息自2019年3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7025%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罚息总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3.7025%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自2018年12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及诉讼相关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朱万历、岳清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1916号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与朱万历、岳清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19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广元市利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四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000.17元并支付从2019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年利率13.7025%计算逾期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追索贷款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刘小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1864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186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广元市利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四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三方的借款合同,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现贷余额本金51648.81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及滞纳费(从2019年6月1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被告逾期后偿还的滞纳费2.11元在旅行时予以抵扣);2、判令本案被告立即偿还2019年5月1日至31日的应付利息725.65元(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2.5%计算,已扣除2019年6月偿还的利息279.55元);3、本案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左先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1846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左先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184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广元市利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四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三方的借款合同,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现贷余额本金51996.31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及滞纳费(从2019年1月1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被告立即偿还2018年12月1日至31日的应付利息834.73元(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9.2%计算,2019年1月偿还的14.82元利息已扣减);3、本案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刘金莲: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洪波与被告刘金莲离婚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205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唐娇艳:本院受理的原告邓碧均与被告唐娇艳离婚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204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向飞:本院受理(2021)川0823民初831号原告安大东与被告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剑阁县人民法院四川拓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焕勇(510232196910052416):本院受理(2021)川0822民初397号原告何宇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0元及年利率24%的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川县人民法院何涛:本院受理的(2021)川0302民初46号,原告刘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判决被告何涛偿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詹全勇:本院受理原告李刚诉被告詹全勇、杨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的第四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颜正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0302民初119号,原告倪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判决被告颜正明偿还借款本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黄小倩:本院受理的(2020)川0302民初2821号,原告宋桂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判决被告黄小倩偿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何鑫磊:本院受理原告刀丽金与被告何鑫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杨勇:本院受理原告刘诗二、甘居明、刘诗洪、刘自林、许亨洪、陆勇、许亨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七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2021)川0302民特11号案,申请人侯爱军申请宣告侯爱东死亡一案。经查:侯爱东,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街20号3栋1单元1楼1号( 身 份 证 号 码510311197010140013)。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9日出走,经亲属多方寻找,并在东兴寺派出所报警均未获其下落,现发出寻人公告,希侯爱东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期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自贡卫民肛肠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医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3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李驰:本院受理原告刘霞与被告李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的第四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郝建新: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571号原告张善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