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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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道勇、沈元琼:本院受理的(2021)川0422民初439号原告徐开富与被告熊道勇、沈元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边县人民法院四川天农未来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盐边县天农农业有限公司、张磊:本院受理的(2021)川0422民初459号原告吕旭与被告四川天农未来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盐边县天农农业有限公司、张磊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边县人民法院朱安有:本院受理的(2021)川0422民初442号原告陈明福与被告朱安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749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无法联系你并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边县人民法院杨冬:本院受理的(2021)川04民终1号上诉人黄桂其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第一私立实验学校、杨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杨冬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健:本院受理的(2021)川04民终437号上诉人梁正国与被上诉人四川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健、倪玉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陈健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3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孙永玲:本院受理的(2021)川04民终467号上诉人毛世果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国梦祥机械设备租赁站、温博、孙永玲、攀枝花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孙永玲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晓兵、周德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728号原告钟鑫与被告周晓兵、周德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机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胡建、赵世勇、高攀、李宏、康潇予、周显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被告你们信用卡纠纷六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王友波、张家玮、李安兵、曾迎春、沙贵千、周林、贾秀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被告王友波、张家玮、李安兵、曾迎春、沙贵千、周林、贾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林仁杰、张燕、祝攀春、范胜如、钟华、金瑛、杨云鹤、罗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诉被告林仁杰、张燕、祝攀春、范胜如、钟华、金瑛、杨云鹤、罗显信用卡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蒋海军、林伟、杨莹、王安、但冬莉、董斌、杨成亮、谷玉芝、张兴、毛顺林、戴鹏飞、康潇予、李海波、陈渡蓬、唐克才: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十五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何勇(510923198704117515):本院受理原告米强、张畅华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23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已产生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何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英县人民法院但虹霖(51092319861123****):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923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和催收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周兵(51092119740817****):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923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和催收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944号王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王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9664.1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保费2476.1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以42140.32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天0.06%计算),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826.73元;4、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5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7732号吴和平、四川嘉誉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明海与被告吴和平、四川嘉誉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全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903民初7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和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明海支付尚欠货款198 972.1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98 972.1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杨全忠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明海对被告四川嘉誉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李明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330元、保全费1 520元,共计5 850元,由被告吴和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创新工业园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971号杨茂华:本院受理原告谭秀英与被告杨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杨茂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谭秀英借款本金63 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370元,由被告杨茂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李贵强(510923198501201119):本院受理原告王清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0923民初4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姜永富: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1118号原告刘义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清溪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犍为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9民初316号田满珍:本院受理的原告满现云与被告田满珍离婚纠纷一案,满现云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沐川县人民法院袁志:本院受理原告王治勤与被告袁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沐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沐川县人民法院宋阳:本院受理原告安秋蓉与被告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129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来沐川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郭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6民初11号原告吴梦珍与被告郭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梦珍与被告郭超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吴梦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1134号王利华:本院受理原告廖泽平与被告廖建彬、王利华、夹江县峨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峨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554号王秀梅:本院受理原告冯怀利与被告王秀梅、王洪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峨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民终184号刘远翔、薛怀军: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1民终184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远翔偿还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借款本金161071.2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2月3日共21698.76元;2018年2月4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薛怀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以书面判决书为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1民终185号方亮、胡亚琼、峨眉山市方亮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方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1民终185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方亮偿还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借款本金398270.6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月29日共49368.55元;2018年1月30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以书面判决书为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400号原告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玉彪、李娟、毛明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吴玉彪向原告支付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代其归还的贷款本息201016.08元,以及该笔垫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垫付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诉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时常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吴玉彪向原告支付其尚欠的担保费14694元。三、判令被告吴玉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0元(担保贷款额的20%)。四、判令被告毛明辉、李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点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段萍萍:本院受理原告邓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起诉要点: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邓欣悦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婚生女生活费1000元/月,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凭票由原、被告平均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0日9点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按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三千加(成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乐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792民初52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成员通知书、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作费用233758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9893.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赵宗斌: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3708号原告刘善章与被告赵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善章支付借款本金8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按照2019年9月16日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仇植: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803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仇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51866.7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3939.71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上述赔款总金额及保费总计55806.4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实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699天,违约金额39008.71)。以上诉求共计金额94815.16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孝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828号原告梁天琴与被告李孝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李思雨、婚生子李东学由原告抚养;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直至婚生子女均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方伟豪: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8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方伟豪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方伟豪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2513.89元,及截止2020年8月26日的利息35489.91元、违约金和分期手续费21633.47元,并从2020年8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复利、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由被告方伟豪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1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