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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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张荣: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728号原告刘勇与被告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张荣偿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蓬溪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蓬溪县人民法院勾发智(510723197410195459):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军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923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勾发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红军支付劳务费125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0年12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驳回原告陈红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被告勾发智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勾发智(510723197410195459):本院受理原告吕伯龙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92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勾发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吕伯龙支付劳务费1901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01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0年12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驳回原告吕伯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被告勾发智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427号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亚西与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亚西借款本金人民币300 000元及利息54 000元。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 610元,由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180号张宴军:本院受理原告李丽与被告张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 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判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864号刘仁文:本院受理原告蒋绍华与被告刘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56 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仁文向原告蒋绍华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017年7月27日借56 000元起算,刘仁文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国家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951号杜彬:本院受理原告魏应光与被告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杜彬偿还原告魏应光的借款70 000元及利息(要求从起诉之日起以7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其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5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麻城镇柏香村二组的苏继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503205711):本院受理的(2020)川0524民初2355号原告罗凯与被告苏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牛滩镇新林村8组52号的施帮君:本院受理的(2020)川0521民初1554号原告庞家莲与被告施帮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传销被骗取资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9日9时在本院牛滩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云锦镇斑竹林村三社135号的周晓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明森与被告周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借款2万元,并从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还清该款之日止。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镇曹坝村七组146号的钟光波:本院受理的原告熊治海与被告钟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伍万元及从借款之日2019年3月17日起到还清借款为止按每月1.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7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嘉明镇罗桥村三组9号的胡学良: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1557号原告熊治海与被告胡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三万元以及从2018年7月4日起按每月1.5%的标注向原告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6日9时在本院喻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杨达: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6民初483号原告范玉与被告杨达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5日9时3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夹江县人民法院阳勤: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665号原告张波与被告阳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从2018年1月13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陈重信: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647号原告邓成勇与被告陈重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7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承担律师费6000元。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本院石溪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犍为县人民法院阿别加加:本院受理原告碾老这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赵青英:本院受理原告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斌、赵青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决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彭商贵: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205号原告廖荣与被告彭商贵、四川九鼎春茶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彭商贵支付原告欠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率按2020年年度LPR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9日9:30—11:3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苟水灿:本院受理的(2021)川1133民初38号原告苟强与被告苟水灿、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荣丁镇人民政府、陈启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苟水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苟强支付工程款24524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24524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荣丁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苟强的工程款131900.00元承担支付责任;三、被告苟水灿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苟强支付律师费10000.00元;四、驳回原告苟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苟水灿承担;保全费30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苟水灿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苟水灿:本院受理(2021)川1133民初38号原告苟强与被告苟水灿、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荣丁镇人民政府、陈启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作出判决,上诉人苟强就该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971号梁勇琼、秦启杰: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梁勇琼偿还借款5万元及欠息、利息和罚息,被告秦启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0)川1181民初2008号峨眉山国源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峨眉山凯利商贸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国源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181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峨眉山凯利商贸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0)川1181民初2541号夏庆辉:本院受理原告方晓东与韩冬、夏庆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铜山新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181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铜山新区营销服务部给付原告方晓东保险赔偿金共计200000元;一、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被告韩冬给付原告方晓东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18 013.69元;二、驳回原告方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 610元,由被告韩冬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方晓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初6250号乐山市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炳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1102民初6250号原告峨眉山市鸿捷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乐山市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炳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川1102民初6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乐山市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峨眉山市鸿捷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支付租赁费1788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8元,由被告乐山市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900元,由被告乐山市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29民初211号陈明忠: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隆秋与被告陈明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李隆秋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5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沐川县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58号胡同强:本院审理原告朱玉清与被告胡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18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胡同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朱玉清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朱玉清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胡同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123号唐茂琼:本院审理原告肖帆与被告唐茂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18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唐茂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肖帆借款本金7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肖帆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唐茂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906号李加连:本院受理原告周伟与被告李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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