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马瑞跃 记者 刘冰玉)近日,成都中院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对一名严重干扰司法活动的当事人寇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杨某某、寇某某诉寇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时,法官电话联系寇某,其先拒不提供通讯地址,后拒绝接听电话。一审法院查找未果,依法对其进行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后,寇某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
一审判决后,寇某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了遗嘱。该份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寇某未向法庭说明逾期提交的正当理由。成都中院认为,寇某故意逾期提交证据,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有序进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寇某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寇某当场表示接受处罚,并已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参加诉讼应规范自身行为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寇某一审拒不应诉,二审突袭出示遗嘱证据,严重干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影响了法院审判公正和效率,在民事诉讼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浪费了司法资源,法院依法予以训诫、罚款。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保护和法院裁判结果的客观公正密切相关。寇某被法院依法处以罚款,警示了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规范自身诉讼行为,诚实守信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