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4月7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蒲晓英、时建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231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蒲晓英、时建平、四川尚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对被告蒲晓英、时建平在《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债权全部到期;2.判令被告蒲晓英、时建平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59901.89元及该借款的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连续计算至借款本金归还完毕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合计为人民币7653.05元);3.判令被告蒲晓英、时建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四川尚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确认原告对被告蒲晓英名下的尚高·境界6幢1单元12楼7号房屋的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原告同意,处分该房屋不发生物权效力;6.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飞:本院受理原告孟建华诉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04民初657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胡鹏:本院受理(2021)川0722民初1644号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胡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9日按月利率8.6292‰计算,2020年3月10日至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2.9438‰计算)。因你下落不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等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公告期限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蒋淑红(住三台县潼川镇解放下街045号):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和开庭审理传票。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蒋淑红偿还贷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黄河(住三台县北坝镇梓州干道宏达佳苑2幢2-1-2)、赵斌(住三台县北坝镇梓州干道19号):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河、赵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具体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和开庭审理传票。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黄河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赵斌对黄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张建平(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中街100号):本院受理(2021)川0722民初1591号张宗伟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你们合同有效及三台县凯河镇凯江街5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变更房屋产权登记并给付违约金0.2万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30日10时在本院西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出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三台县人民法院龙在韬: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4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诉被告龙在韬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龙在韬归还信用卡6228100033254484透支款本金1738.1元、利息213.78元、费用276.55元,合计2228.43元。并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章程承担至结清日止相应的资金利息及罚息(以系统计算为准);2.判令被告龙在韬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你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余玲: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4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诉被告余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余玲归还信用卡62281001069554192透支款本金8753.63元、利息1264.36元、费用1451.21元,合计11469.20元。并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章程承担至结清日止相应的资金利息及罚息(以系统计算为准);2.判令被告余玲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你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2民特15号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和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小华(女,汉族,1972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中新镇革新村00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208233320)失踪一案。申请人赵和平称李小华于1996年2月出走,突然失踪,此后与家人再无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李小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小华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小华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小华情况,向本院报告。
三台县人民法院韩炳生、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1271号原告四川天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炳生、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追加二被告为贵院(2018)川0722执1145号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案款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清偿责任,金额300万元。因你们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2民初654号高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诉你、左天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0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三台县人民法院李杰: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123号原告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2018年10月31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业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王茹: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260号原告三台县荣盛居家具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调解或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定作柜子的柜子款39874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杨兴明、龚燕、杨帅:本院受理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兴明、龚燕、杨帅、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绵阳山水园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和开庭审理传票。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杨兴明给付代偿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判令杨兴明给付担保费22. 5万元;3.判令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对杨兴明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龚燕、杨帅对杨兴明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14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白映忠: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1238号原告徐凤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因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李易: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2民初3677号原告彭新与被告李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彭新偿还借款845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1日起,以845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曾远华:本院受理(2021)川0704民初1123号原告胡守伦与被告曾远华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魏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谢勇:本院受理原告何军诉被告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达(2021)川0704民初876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杨和林、刘岚: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1336号原告陈小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40000元及银行同期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王君: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1469号原告曹英国、刘小琼与被告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交通事故赔偿费用合计48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每天支付,计算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李超(513721198207132297):本院受理原告杜晨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923民初3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梁艳(51092119780213692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川0923民初4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游国春(51092119760215782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川0923民初4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周梦(51392219950902135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川0923民初4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余美兵:本院受理原告余向鑫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1月至今的生活费25600元(128个月,每月200元);2.判令被告应承担的生活费标准为每月500元,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承担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与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点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王学胜:本院受理的(2021)川0603民初133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与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因被告逾期,偿还原告为其代还给银行的贷款,金额为27028.49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垫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从2019年5月11日开始起算,直至其还完为止;三、判令被告偿付给我公司约定未付保费2432.87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址:德阳市黄浦江东路180号)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陈俊伟、武红琴、李全英、吴晓兵、范建勇、马川、乔丽容:本院受理的原告欣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5民初245、246、247、24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俊伟、武红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欣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84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2元;被告李全英、吴晓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欣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79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0元;被告范建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欣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78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9元;被告马川、乔丽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欣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433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陈春林、赵晓莉(曾用名赵晓丽):母萤虬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母萤虬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0)川1381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应诉通知书、二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6月24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陆斌、刀承美:本院受理(2021)川13民终1369号上诉人张小川与被上诉人陆斌、刀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向你直接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定于2021年6月15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唐跃相、肖菊蓉: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3民初505号原告张开军诉被告唐跃相、肖菊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二.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利息暂计614082.7元(具体利息数额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日起依法定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时为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杜春雨、杜春光、苏光照: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3民初1309号原告南充市高坪区云鑫冷轧钢筋加工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春雨、王定远、苏光照、杜春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南充市高坪区云鑫冷轧钢筋加工厂支付钢材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充市高坪区云鑫冷轧钢筋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陈凡、杨申贵: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337号原告李永江与被告陈凡、杨申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凡偿还借款本金5600元;2.判令被告杨申贵连带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万胜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胡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739号四川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解除此房的预告登记和预抵押登记。(合同总价款320112元)。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201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4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张才良: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文全与被上诉人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才良、郑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4民终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600元,由上诉人李文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川14民终9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