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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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民再93号王正勇、孙毓健、连洁: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周佐林、王继光与被申请人宋豫宾、长宁县正原化工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王正勇、宜宾金林化工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孙毓健、连洁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5民终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提交新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2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容:本院受理的(2020)川1525民初622号原告侯世兵与被告李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原告侯世兵与被告李容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来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高县人民法院杨文国:本院受理的(2020)川1525民初1324号原告倪红与被告杨文国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倪红与杨文国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倪红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彭万铭、汪静: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2民初891号原告成都宅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与被告彭万铭、汪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差欠工程款、违约金共计102451.5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9日9点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袁先会:本院受理(2021)川1703民初1410号原告任长桥与被告袁先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任欣、任露、任雨寒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唐堪军:本院受理(2021)川1703民初1409号原告刘明德与被告唐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5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09年3月6日起到还款结清之日的按银行五年以上贷款所计算利息或按约定之违约金(具体数据另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潘勇(513021196505030670):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应林、张世艳诉你与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月8日签订的《房屋抵偿协议》;二、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借款31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起诉状);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本案定于2021年6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蒲正蓉: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392号原告万源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蒲正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万源市人民法院桂贞雄: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413号原告万源市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万源市人民法院郭寨、石诗雨、晏恒莲、徐怀帮: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2民初264号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经支行与被告荥经县宏源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寨、董明高、郭勇、阙成洪、石诗雨、张平、晏恒莲、徐怀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四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1)川1822民事裁定书、(2021)川1822民事裁定书之一、(2021)川1822民事裁定书之二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荥经县人民法院胡纪胜:本院受理的原告冉金兰与被告胡纪胜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72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冉金兰与被告胡纪胜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冉金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2021)川1803民初426号王建国:本院受理(2021)川1803民初426号原告赵玉娟诉被告王建国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信息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张万友: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26号原告杨光波与被告张万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波撤诉。案件受理费923.00元,减半收取计462.00元,由原告杨光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剑阁县人民法院王旭林、张晓红: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4民初690号原告陶启兴与被告王旭林、张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苍溪县人民法院韩玉乔、吴国霜: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玉乔、吴国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6905.85元及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二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李奉林、李春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奉林、李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6879.01元及利息、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袁明江、倪俊: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明江、倪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987.9元及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赵跃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跃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周尤合:本院受理(2021)川0824民初10号原告蹇智平与被告周尤合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824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尤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蹇智平退还定金30000元及利息;二、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蹇智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姚国辉:本院受理原告冉宗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5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三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刘国城:本院受理(2021)川0824民初978号原告张华菊与被告刘国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2日下午15时1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沈建: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493号原告冯菊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沈建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共计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实际差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时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沈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刘锦彬: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412号原告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锦彬、辜裕飞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二被告立即支付油款93918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荣县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乐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