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4月1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环城南路6号楼6楼3号的陈松(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005170156):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松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9955.07元及其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6日下午3:00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2021)川1502民初1035号陈林:本院受理原告姜华君诉被告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陈林偿还原告姜华君借款本金235000元,并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为10756.4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安阜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李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3866.38元及利息451.81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13866.3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16%的标准计算的罚息(暂计至2020年11月10日为6187.49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金额暂计至2020年11月10日为22405.68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3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江安县人民法院(2020)川1502民初7185号田红光:本院受理原告黄伟与被告田红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502民初7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红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伟退还挪用款25000元,支付损失5000元,合计30000元;二、驳回原告黄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梁勤兰: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明奎与被告梁勤兰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白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四川悦恒萌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涛: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6300号原告寇向晖与被告四川悦恒萌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资金60000元,并向原告连带支付分工收益1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证据取证费等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庆浩与被告王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79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吴庆浩支付装修尾款4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亮负担。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724民初730号李莉:本院受理原告秦杨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24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裁判要点:由被告李莉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秦杨偿还欠款28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78元,由被告李莉承担。(被告应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0724民初822号绵阳市蕙生活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菊与你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解除原告与绵阳市蕙生活服饰有限公司合作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全部品牌保证金和货品保证金,共计25000.00元(贰万伍仟元整);3.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塔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0724民初827号绵阳市蕙生活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英与你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全部品牌保证金和货品保证金,共计22000.00元(贰万贰仟元整);2.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塔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四川悦恒萌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涛: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6301号原告李博与被告四川悦恒萌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资金60000元,并向原告连带支付分工收益1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证据取证费等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中亭二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8209号原告张从军与被告蒋晓红、绵阳中亭二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配件款7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9日9:30在本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曾敏、李康、曾夏安、范明、曾强、王旭、肖瑾瑜:我院办理的(2020)川0703执异370号案件,异议人胡胜波申请变更其为(2020)川0703执恢348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我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裁定,裁定:(2020)川0703执恢34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变更为胡胜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0703执异370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市涪城区百宗大家院原味老火锅新老茶树店: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759号原告绵阳市清红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百宗大家院原味老火锅新老茶树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000元整及资金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许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809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许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51917.0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4109.9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上述赔款总金额及保费总计56027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0日起,实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1005天,违约金额56307.14)。以上诉求共计金额112334.14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常斌:本院受理(2021)川0703民初1865号原告康忠群与被告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20年5月30日起,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江川: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900号原告杨晓萍与被告江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3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林昌友: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910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林昌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47161.3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3285.6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上述赔款总金额及保费总计50447.0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起,实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675天,违约金额34051.75)。以上诉求共计金额84498.79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尚萌: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077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尚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29610.01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费2987.76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上述两项总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杨小清: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103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杨小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54904.86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费4683.59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上述两项总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10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江赟、刘天敬: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从军与被告江赟、刘天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货款12万元,并从2018年12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9日14:00在本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勇:本院受理(2021)川0704民初793号原告杨谋与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3日14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许辉: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1204号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支付借款本金12227.53元及计算至2020年8月1日的资金利息2580.85元,并自2020年8月22日起以12227.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易峻贤: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1193号原告王莎与被告易峻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45.92元,共计20045.92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自2021年1月14日计算至2021年2月1日,此后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吴玉彪、李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403号原告三台县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代其归还的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750元,合计103750元及该笔垫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垫付之日起按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自逾期第一日即2018年9月26日起按全部借款本金的1.5‰/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刘荣华: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康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0792民初4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被告在我处借款22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同年11月15日还清,到期未偿还,特起诉望支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