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4月1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20民终242号达孜禹锘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杨懿湘:本院受理上诉人资阳市晶鑫长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正信普得医疗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资阳恒建肿瘤医院有限公司、杨懿湘、达孜禹锘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20民终242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钟永香:本院受理原告周淑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你要求返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志强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虞娟辉、人民陪审员曹英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1年7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郭鹏:本院受理原告王诗柔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你要求返还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志强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虞娟辉、人民陪审员曹英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1年7月6日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黄慧国: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435号原告黄树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黄慧国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慧国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梁秀: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48号原告龚林华与被告梁秀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龚林华与被告梁秀离婚;二、原、被告之子龚俊杰由原告龚林华直接抚养,被告梁秀自2021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龚俊杰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50%,至龚俊杰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龚林华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龚林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余伯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行审4号申请人荣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余伯刚罚款非诉执行审查一案,原告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及逾期加处罚款。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荣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玄滩镇黄坭村4组240号 何姗柳: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957号原告周模连与被告何姗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代理费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18日9时在本院喻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2021)川05民初5号广东金茂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罗伟斌:本院受理原告泸州高泰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广东金茂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尚晓东、罗伟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5民初5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尚晓东、广东金茂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罗伟斌110000000元银行存款;二、查封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泰安街道旭阳路一段以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川(2019)江阳区不动产权第0014734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泸州高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021)川05民初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罗伟斌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虹新都彩云阁21F的住房一套(不动产证号3000707156)和罗伟斌所有的车牌为粤B8EV67的别克车一辆(车辆型号SGM6531UAAB、机动车序号44030014367350。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胡学军(51052419790811017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与被告胡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清偿原告信用卡本金9319.77元、费用2903.13元、利息1050.75元,合计13273.65元,并支付从2021年1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街道魏园村19组29号杨延昭: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1235号原告王浩权与被告杨延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月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2日9时在本院喻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深圳市锦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2民初5098号原告黄建华与被告深圳市锦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502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之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韩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525号原告曹西萍与被告韩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费利丽:本院受理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秦友彬、费利丽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含复息、罚息),利息按《农户小额信用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泸农商行信农借(2018)002233-0020号)的约定执行;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泸州倍赛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2020年租赁费用2980898.67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60366.82元(2020年8月19日及以前,以24%为利率,违约金为1066160.89元;2020年8月19日后,以2020年10月LPR的四倍为利率即15.4%,暂计至2021 年 2 月 16 日,违约金294205.93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台笔记本损失3380.39元;4.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设备租赁协议》、《设备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设备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二)》;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0521197106100853的陈富焱、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0521197201290843的舒守芳: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1381号原告林叶文与被告陈富焱、舒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5年3月26日起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假日顺延)下午3:00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贵州黔福国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2民初4627号原告泸州市博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黔福国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川0502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0)川0502民初462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之内到本院审管办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蹇玉莲(510502196408143249)、林叶清(510521196307247494):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5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支行与被告林叶清、蹇玉莲、林叶森、陈其平、林叶茂、詹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林叶清、蹇玉莲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213.03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复利,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月7日为111153.72元;二、判令被告林叶清、蹇玉莲承担违约责任;三、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四、判令林叶森、陈其平、林叶茂、詹加敏对林叶清、蹇玉莲上述全部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钟传兵(510522198608102091):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1515号原告马兰与被告钟传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孩子钟棋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游巧510521198512297895: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1576号原告李志远与被告游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1月至12月的房租6921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1月至12月的水、电、物业管理费共计1460.40元;支付2019年、2020年的房屋租赁税2747.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交清所欠费用,退还门市,赔偿违约金5768.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假日顺延)下午3:30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汪明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云锦镇冯石村六社217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703273934):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3485号原告陈修建与被告汪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明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修健借款本金88232元及利息(利息以88232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修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海潮镇龙塘村一组133号的杜文利: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1270号原告蒋智荣与被告杜文利民间借贷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21854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归还欠款的利息(以218548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截止2020年12月21日,暂计为117.1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6日9时在本院牛滩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奇峰镇华通村三社31号的邵亮: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805号原告四川省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奇峰支行与被告邵亮、赖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及按双方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应收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开州区南雅镇天津村9组35号谭彪: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909号原告张礼书与被告谭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5800元及利息,利息以75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4民初79号李应坤:本院受理原告王子与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