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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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唐仁海: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3民初告41、42、43、44、45、46、47号原告漆建、李爱华、钟云雄、田成红、漆小平、田勇先、景玉军与被告唐仁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隆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李其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1477号原告唐林与你、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3时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刘波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1165号原告卿平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刘波文支付原告卿平华装修人工费和材料钱5223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李桂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1266号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桂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本金14249.98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14249.98元为基数,按14%年利率,从2018年7月28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熊高原:本院受理李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岳县人民法院牟显全(四川省乐至县中天镇乐阳茅沟村三组):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1128号原告曾中泽诉被告牟显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偿还29万元借款。因牟显全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3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童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李洲: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871号案件原告刘强与被告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川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至万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洲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川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640316.46 元及利息(以640316.4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足额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四川乐至万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李桂英(乐至县高寺镇来龙村10组):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957号原告唐平安诉被告李桂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因李桂英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15时在本院童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陈靓:本院受理(2021)川0180民初341号原告简阳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简阳市人民法院四川金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0180民初4097号原告杨昌国与被告四川金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金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杨昌国支付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昌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 750元,由被告四川金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原告杨昌国负担1,400元。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刘云: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1122号原告刘陈军与刘云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出资款20万元,并承担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2400元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新市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曹阳、高溢、曹刚、刘全芳、李仕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10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与被告曹阳、高溢、曹刚、刘全芳、孙国华、李仕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曹阳、高溢偿还借款本金47236.18元及利息、罚息,曹刚、刘全芳、孙国华、李仕超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市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宋泽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1212号原告刘明华、曾义容与被告宋泽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2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蒋利:本院受理彭育全与蒋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0)川0180民初2978号],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蒋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彭育全各项损失18,900.34元;二、驳回彭育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00元,合计891元,由彭育全承担155元,蒋利承担7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929号原告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证金85万元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新市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胡彬:本院受理李龙诉胡彬民间借贷纠纷(2021)川0180民初1264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直至清偿之日止;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午14时在本院平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简阳市人民法院汪兴、庞小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1214号原告简阳市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支付物业费5678元及违约金。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蔡登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1230号原告侯利与被告蔡登明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午14时在本院新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戴鹏:本院受理(2021)川0180民初304号原告秦嫚与被告戴安庆、戴鹏、四川四为至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简易程序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 30在新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李鎮超:本院受理(2021)川0180民初1034号原告魏纯昭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支付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50,000元及案件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3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00在简阳市人民法院石桥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简阳星科医院: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944号四川省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与四川星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梅、曾睿、简阳星科医院、简阳市东溪中心卫生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五被告立即腾退并返还位于四川省简阳市东溪镇的租赁房屋并恢复原状,支付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逾期归还租赁房屋的滞纳金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适用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二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新市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陈建:本院受理(2021)川2022民初1125号原告刘东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1950元(以3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4倍计算,现暂从2020年11月计算至2021年2月之日,利息为1950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上两项共计399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个人资金紧缺从2020年8月起至2020年9月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被告转账共计38000元。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本金和利息共计43500元,约定2020年10月25日归还,如未按时归还照银行利息赔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7月2日10时在本院宝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文明、黄凤:本院受理(2021)川2022民初1133号原告杨伦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12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就油漆买卖事宜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现文明欠杨伦油漆款人民币125000元,于2020年8月4日结清。如不能按时结清,愿按余款总金额的2%(月息)计算违约金,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欠款人负责等内容。被告在出具上述欠条后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7月13日15时在本院宝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郝玉成:本院受理(2021)川2022民初1129号原告鄢秀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295000元、利息68422.02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原告网上贷款、农商银行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前期手续费、保险费、登记费等9680元;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催收借款的差旅费2000元;4.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初,原被告在网络上认识。同年8月22日,被告来到乐至称要在乐至经商,因其生意周转困难自己无法贷款,请求原告帮忙贷(借)款给其使用,并向原告承诺贷(借)款本息和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其偿还和承担。原告分别于2018年8月25日、8月30日、9月17日向“微粒网贷公司”申请借款30000元、20000元、2000元;于2018年9月20日向“安逸花网贷公司”申请借款5500元;于2018年9月22日向“捷信网贷公司”申请借款44000元,均获准借款到原告银行账号后,原告在乐至县城家中用微信转账方式先后借给被告109200元。在此期间,原告也在乐至县城同时借给被告现金35800元。2018年10月8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又请求原告贷(借)款150000元,原告在被告的诱导和指导下向“米米邦”金额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申请用房屋抵押借款150000元,借款期3个月,月利息3950元(共付利息11850元)。原告申请借款到银行账户后,在已支付的手续费15280元和其他费用20元后,在“工商银行”乐至帅乡大道支行转账134700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50000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了由被告还本付息等内容。被告向原告借款后,一直未承担还本付息和相关费用的责任。原告倍感压力极大,为减轻利息太高的压力,经“米米邦”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在完成该公司转贷付费7500元后,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陈阳借款145500元,付利息8500元,用于还清“米米邦”的借款(原告另还4500元)。2019年1月24日,原告再向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林支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200000元,月利率6. 83312‰,获准到原告银行账户后,原告用贷款中的145500元还清了陈阳的借款。贷款200000元中剩余的50000元原告为被告月付“捷信”2598. 09元,至2020年2月,计付49961. 95元,余38. 05元,原告为被告杂费支出。后原告仍为被告承担向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林支行还本付息,到2021年1月16日还清了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林支行的贷款本金200000元和利息28504. 71元。至此,原告共计为被告贷(借)款借给被告295000. 00元、付利息68422. 02元,代付贷(借)款前期手续费、保险费、登记费等24980元,以上均应由被告承担偿还和给付责任。原告电话催付未果,且被告将原告手机号、微信号拉入黑名单的情况下,原告到被告户籍地催收同样未果,但产生了差旅费约2000元。被告找各种理由不偿还原告借款和不承担相关费用的行为,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7月13日10时在本院宝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