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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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向光华(513021197201207291):原告达州市春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703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向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达州市春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4825.0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唐成、刘登友: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2民初13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唐成、刘登友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唐成、刘登友依约偿付其所欠原告贷款本金 204294.49 元及其利息9424.28元,本息合计213718.77元(此利息仅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后期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有关规定计算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2.依法确认若被告未履行贷款本息偿付义务,原告可行使抵押权并享有该贷款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获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温仕贵: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2民初13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温仕贵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判令被告温仕贵依约偿付其所欠原告贷款本金181450.95元及其利息8263.40元,本息合计189714.35元(此利息仅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后期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有关规定计算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2.依法确认若被告未履行贷款本息偿付义务,原告可行使抵押权并享有该贷款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获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曾勇、张莲: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2民初13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曾勇、张莲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判令被告曾勇、张莲依约偿付其所欠原告贷款本金108437.35元及其利息2372.60元,本息合计110809.95元(此利息仅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后期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有关规定计算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2.依法确认若被告未履行贷款本息偿付义务,原告可行使抵押权并享有该贷款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获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11时1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李诗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2民初912号原告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诗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开庭审理当日。本案于2021年6月22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陈显俊: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533号原告沈明聪与被告陈显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10时在万源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万源市人民法院严俊江: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534号原告王书会与被告严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并承担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4日下午13时30分在万源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万源市人民法院朱长美: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542号原告杨勇与被告朱长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函杰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18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年满18周岁时止;3、诉讼费由法院判决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5日上午10时在万源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万源市人民法院(2021)川1781民初450号蒲龙:本院受理(2021)川1781民初450号原告万源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蒲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3日9: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万源市人民法院向长江: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929号原告唐孝林诉被告向长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儿向雨柔、儿子向俊杰由原告抚养。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南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余兴春: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192号原告陈顺诉被告余兴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5500元;2、以35500元为基数支付利息,利息自欠条出具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南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陈波、吕中兰:本院受理李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2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溪县人民法院夏友国: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告45号原告李倩与被告夏友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债务各自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将于2021年7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天福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蓬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