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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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1529民特25号本院受理刘成申请宣告王小琴死亡一案,经查,王晓琴,女,1993年7月24日,汉族,户籍地为四川省屏山县新安镇石溪村4组13号,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511529199307240802,于 2017年3月8日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王晓琴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屏山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1546号毛世芳: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龚家君诉被告毛世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同庭成员告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决:1.请求判令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华盛街第1幢底层2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华盛街第1幢底层2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7月1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1444号韦成强:本院受理原告郭华荣与被告韦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不能向你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521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韦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华荣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4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3623号何兴松:本院受理原告施明波与被告何兴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不能向你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521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兴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施明波租赁挖掘机欠款408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03民初501号王波:本院受理尹正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诉讼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审判。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韩兴智: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3民初369号原告周莉与被告韩兴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郭旭: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3民初633号原告韩应兴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二被告退还原告工程保修金4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依法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福集镇团仓村6组27号杨学伦: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1078号原告朱远芳与被告杨学伦、朱远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正东镇伏龙村11组33号的贾志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938号原告李小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1000元/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草市街11号的罗琴: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941号原告张本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出具借条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0日下午3: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黄坭镇高坎村二社61号李大群(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906086163):本院受理原告程正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24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陈先权(510521197111305351):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4民初3051号原告汪小平与被告陈先权、孔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孔丽华因不服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504民初3051号判决书,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华昌链家生鲜配送有限公司(91510504MA67TFBDXJ):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1295号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章海粮油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华昌链家生鲜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共计25265.5元;2请求被告从2021年1月16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照货款金额*0.05支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101债务纠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姜鹏: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59号原告苟在国诉被告姜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赔付原告苟在国28163元,由被告姜鹏赔偿原告苟在国31396.88元;二、鉴定费2600元,由被告姜鹏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杨铭: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974号原告赵成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