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3月24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14民初24号朱章辉、刘建花、彭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被告威远县太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朱章辉、刘建花、彭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诉讼请求内容:1、判令被告威远县太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92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1月21日 利 息 、罚 息 、复 利 为46543515.45元,从2021年1月22日起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45%计至本金付清之日,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45%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朱章辉、刘建花、彭建华对被告威远县太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4民初125号眉山市华海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安顺丰华中泰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眉山市华海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其上诉请求内容:1、依法撤销(2020)川1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立即返还上诉人往来款86012566.11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4民初126号四川纯熙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安顺丰华中泰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纯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其上诉请求内容:1、依法撤销(2020)川1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的《债权债务结清协议书》无效;3、依法改判判令被上诉人立即返还上诉人往来款400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4、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杨世荣、四川胜羽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232号原告吴勇与被告杨世荣、四川胜羽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736号朱官炳、邓分仁: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朱官炳、邓分仁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所欠利息,合同期内按约定月利率7.3413‰计算,逾期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1.1469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737号陈国良、王寿春: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陈国良、王寿春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所欠利息,合同期内按约定月利率7.1249‰计算,逾期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0.68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9日下午15时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738号黄显荣:本院受理原告肖开佰与你(黄显荣,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东湖街道意志村6组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744号龙建:本院受理原告范佳伟与你(龙建,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小坝镇塔兴村塔兴组3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陈学贵: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882号原告陈科良诉被告陈学贵、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劳务报酬137214元;2.被告向原告给付自欠薪之日起至今对原告的资金占用利息即:2017年6月15日至诉讼之日止给付民工劳务费资金占用所产生的利息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陈学贵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邬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876号原告彭传树与被告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6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9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按期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邬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878号原告彭传胜与被告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利息以货款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11时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按期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杨兵:本院受理:(2021)川1523民初684号原告柴祥均诉杨兵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0日9时30分在江安县人民法院夕佳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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