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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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21诉前调797号罗世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罗世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6月24日9时30分在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诉前调454号潘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潘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6月24日9时30分在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诉前调162号周小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周小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6月24日9时30分在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张伟: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罗朝刚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575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朱江:本院已立案受理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行诉你与柳娇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直播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张伟: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刘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直播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杰艳、李茂先: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6日上午9:00,在苍溪县人民法院陵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郑祥秒:本院受理的(2020)川0824民初456号原告陈华富与被告郑祥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祥秒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郑祥秒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郑祥秒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杨隆建: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592号原告贾元志诉被告杨隆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杨隆建支付货款23800元。因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现依法向杨隆建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和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元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裁判。
剑阁县人民法院郭顺燕: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429号原告梁红丽与被告郭顺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鹤龄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吴成荣: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625号原告余艳与被告吴成荣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或调解本案原、被告离婚;2.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应分份额;3.本案诉讼费原、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鹤龄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蒋志成: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342号原告杜小平与被告蒋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志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杜小平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1年1月18日开始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杜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被告蒋志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张学奎、王利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37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奎、王利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利息至清偿日;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和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冉涛: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423号原告李巧与被告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剑阁县人民法院王瀚生: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诉被告王瀚生、四川建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80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李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平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59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苟开新、常珍、苟开琦、李湄:本院受理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苟开新、常珍、苟开琦、李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87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苟开新、常珍、苟开琦、李湄立即偿还结欠原告的借款6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全部结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拍卖、变卖被告苟开琦、李湄的抵押房产(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苴国路西侧5幢2-3-2号住房),并以其拍卖、变卖价款优先清偿被告结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刘俊: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110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张洋: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元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62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刘贵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507号原告四川省聚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000元及承担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裁定书、转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姚建:本院受理的(2021)川0603民初796号原告刘世强与被告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2392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人民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30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李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518号案件,原告四川利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市沿山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9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李太子:本院受理的(2021)川0603民初1432号原告王述琼与被告李太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间平房和一辆教练车;3.被告承担我的医疗费用4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准时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9点在本院家事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宋雨:本院受理(2021)川0603民初731号原告肖凤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履行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准时参加诉讼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6月30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四川优良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天受:本院受理(2021)川0603民初1163号原告庞骑龙、钟国海、吴佳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履行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准时参加诉讼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6月30日下午3点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李明建: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562号案件原告廖勇与被告李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临沂市万华抛光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什邡市志信化工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59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采取保全措施告知书及协执单位反馈信息、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与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点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福集镇金钱村5组93号余德宽: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1050号原告徐全香与被告余德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儿余惠媛随原告生活;3、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陈雨琴(51390219901113078X):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2民初5847号原告刁显奎与陈雨琴、谭双、文林、任海涛、曾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万元,并从其出具欠条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款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