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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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树民:本院受理原告廖章敏诉被告徐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8年3月25日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还清为止,利随本清;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朱小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玉带北路一段35号1幢2单元6楼1号)、何国海(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玉带北路一段35号1幢2单元6楼1号):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304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小华、何国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2577.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截止2020年12月18日利息28609.39元;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72577.5元为基数在当月LPR利率基础上上浮137.70735%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二、如被告朱小华、何国海不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有权对被告朱小华所有的位于顺庆区玉带北路一段35号1幢2单元6层1号的房产[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208906号、南充市国用(2006)第000941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3852元,公告费900元,共计4752元由被告朱小华、何国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火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李毅(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长庆街141号2幢1单元702号):本院已受理(2021)川1304民初306号原告何春艳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位于嘉陵区希望从一期5幢2504房屋归女方所有;二.要求被告配合原告签字办理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希望城一期5幢2504房屋的房产证。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杜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4民初452号原告刘佳与被告杜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解除原告、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刘雨彤与杜寒末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两女儿2000元抚养费给原告;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日10时在本院李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蔡学建: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4民初1473号原告蒋翠华与被告蔡学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愿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5日10时在本院李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李春伟: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4民初3316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你、刘杰、重庆全辉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8, 9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承担。现该案原告已提起上诉,上诉诉讼请求为:一、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支付保险代偿款51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二、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何翠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桂花乡宝顶山村9组):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4民初840号原告吴红星诉被告何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9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何翠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胡凯(510130197407095933):本院受理原告任福平诉被告胡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至还款日的借款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节假日顺延,本案于公告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上午9时开庭审理。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张晓钢:本院已受理(2021)川1304民初579号原告任红梅与被告张晓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诉前调453号郭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郭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6月24日9时30分在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诉前调24号何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何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6月24日9时30分在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诉前调55号何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何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6月24日9时30分在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诉前调455号寇大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寇大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6月24日9时30分在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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