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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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蜀、涂冬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民再37号上诉人朱杰、陈竺与被上诉人曾蜀、涂冬梅、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杰、陈竺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再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日9:3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陈岳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389号原告倪长生与被告陈岳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柴油款20894元,并从2019年7月21日起支付利息只付清该款时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328号张耀光:本院受理原告曾怡达与被告杨艳、张耀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峨山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2506号王军:本院受理(2021)川1102民初2506号原告许桂枝诉被告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须知及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1593号李春洪、袁伟:本院受理(2021)川1102民初1593号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洪、袁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须知及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王宇明:本院受理(2021)川1703民初696号原告张华与被告王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尽快偿还原告本金40000元及到现在所产生的利息81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王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156号原告李芹与被告王超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万源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万源市人民法院王鸿: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160号原告冉朋龙与被告王鸿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万源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万源市人民法院杨立忠:本院受理(2021)川1702民初615号原告张绍波诉被告杨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借款利息为19877.08元;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期间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借款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0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1)川1702民初790号黄桂银、尼衣学: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2民初790号原告王银诉被告黄桂银、第三人尼衣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变更车牌号为川SUB655的机动车所有人;2、判决第三人配合办理车辆变更过户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外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成都乐居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2民初902号原告单豪杰与被告成都乐居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乐居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劳务工资148409.92元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川1702民初9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王树、唐蓉:本院受理(2021)川1702民初641号原告蒲先雷与被告巴中蜀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巴中蜀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从2019年7月12日起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11日,为770000元;2、判决被告王树、唐蓉对上述借款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1)川1702民特22号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张琳称,覃霞,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北翎路103号附 16 号 ,身 份 证 号513021197504141680,于2014年6月20日年离家后,在2014年7月2日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覃霞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覃霞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覃霞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覃霞情况,向本院报告。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林新海:本院受理原告张小琼诉林新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张小琼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共计47650.66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李美燕、李恩惠:本院依据(2020)川1702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2020)川170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达州市定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熊军申请执行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川1702执418号、[2021]川1702执429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广安市恒源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1702民初936号原告李洪虎与被告广安市恒源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广安市恒源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洪虎借款本金80万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5%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2、由被告广安市恒源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1)川1702民特126号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道英、李道立、李道琼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称,李道勇,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布市巷20号邮电局安置房 4-1 号 ,身 份 证 号513001196807310031,于2012年2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并于2012年3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下落不明人李道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道勇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道勇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道勇情况向本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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