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3月19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成都建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民申6097号再审申请人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刚、南充市嘉陵区升钟水库灌溉管理局、一审第三人成都建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725号张国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725号原告卓必勇与被告张国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778号杨先强: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6283号周厚新:本院受理原告凌建与被告周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1072号黄代洪:本院受理原告蒋文有、李小兰与被告黄代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50号罗建:本院受理原告张朝芬、胡鹏志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资阳昌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杨航:本院受理的(2020)川2002民初3890号原告张维东与被告林何、资阳昌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杨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维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张维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1269号杨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杨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诉前调680号宋菊: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雷鹏与被告宋菊民间借贷纠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23日14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诉前调413号曹勇: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刘彬与被告曹勇运输合同纠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23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执3068号刘元长:本院在执行宜宾雅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商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宾雅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定。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尹正和:本院受理原告龙应祥与被告尹正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支付原告从2011年2月7日至货款完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1月6日为167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4日9时30分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石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康启骏、冯淑君与被告姚学明、石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肖必春,人民陪审员文慧、伍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胡勇:本院受理李辰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拍卖产权持有人为胡勇,存放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尚客优快捷酒店二楼库房内”的酒店设备设施及物品(共计1955件),以清偿申请执行人李辰案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302执恢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及本院办理有关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询价、评估、询价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所有相关事宜的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财产议价、询价、评估、评估报告送达等执行过程中的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曹德星、林国华、张晓冬、冯燕、杨红:本院受理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诉你们与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夏涛、徐涛、陈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30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张世鹏:本院受理(2021)川0302民初585号原告陈文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20)川0322民初2390号杨丽萍:本院受理原告刘慧与陈正海、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20)川0322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二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以认定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认定从2019年1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止,以月利率2分计算;3.本案的受理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富顺县人民法院颜明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528号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颜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颜明勇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所欠利息(合同期内按约定月利率9.225‰计算,逾期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3.8375‰计算至还清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5日上午9时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965号李雪冬:本院受理原告谌广与被告李雪冬探望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谌广每月探望女儿谌怡菲一次,具体方式为:原告每月第一个周六接谌怡菲回家,周日下午将其送回被告李雪冬处,被告须协助原告,每次提前三天告诉原告接女儿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谌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宋以全: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92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宋以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25,946.75元;二、被告宋以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尚欠保险费2,441.45元;三、被告宋以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28, 388.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472号任 平(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1128197507315218,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溪镇兴崇村4组1号):本院受理原告罗智与被告任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1220号四川澳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510000000097528):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与被告曹训狮、陈秀蓉、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结果:一、被告曹训狮、陈秀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8.024999‰计算至2016年3月29日止,从2016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14.44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方式为:以未付期内利息(2015年6月22日至2016年3月29日期间利息)为基数,从2015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8.024999%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曹训狮、陈秀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应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87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2587元,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曹训狮、陈秀蓉、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负担的部分于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时一并向原告支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403民初1220号上诉状,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403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曹训狮、陈秀蓉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