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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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雷林: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1037号原告冯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刘忠国、郭茂琴:本院受理的(2020)川1921民初225号原告张荣与被告刘忠、郭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忠国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张荣处借款本金14万元;二、被告刘忠国应支付原告张荣处资金借款利息,其计算方式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止,从2017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利息至2017年1月31日止,从2017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对郭茂琴的诉请;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陈程: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426号原告何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5日上午9点在平昌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李建远: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597号原告郭正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弟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日上午9点在平昌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孙玖科:本院受理的(2020)川1923民初1304号原告牟朝松与被告孙玖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由孙玖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牟朝松借款2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孙玖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严和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403号原告靳菁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现金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1日上午9点在平昌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杨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102号原告张源源与被告杨伟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准予原告张源源与被告杨伟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源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李建远: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444号原告张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7月1日起职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1日上午10点在平昌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杨德建:本院受理的(2020)川1921民初3154号原告赵黎明与被告杨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德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清偿在原告赵黎明处购买水泥欠款28050元;二、驳回原告赵黎明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于桂华:本院受理(2021)川1903民初432号原告陈思宇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1.责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原告抚养费2021年2月至成年,每月400元;2.责令被告给付拖欠抚养费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每月1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玉山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巴中市宏申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应急管理局与你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除公告以外的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的(通江)应急罚[2020]1940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江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立石镇立百路999号附314号王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953号原告夏艳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云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仇福广(522525195412158834):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诉你与泸州市纳溪区洪石建材有限公司、罗忠友、钟进群、罗忠良、陈煊、杨真贵、泸州仇氏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502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泸州市纳溪区洪石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18年6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666667‰计算至2019年8月10日止,从2019年8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1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从2018年6月20日起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6.666667‰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二、被告泸州仇氏酒业有限公司、罗忠友、钟进群、罗忠良、陈煊、杨真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对泸州仇氏酒业有限公司坐落于合江县大桥镇原黄包山村六社(产权证书号:合国用(2011)第070158号)和坐落于合江县大桥镇黄包山村6社(产权证书号:合国用(2013)第08001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232元,由被告泸州市纳溪区洪石建材有限公司、泸州仇氏酒业有限公司、罗忠友、钟进群、罗忠良、陈煊、杨真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牟西(510523197808171691):本院受理原告欧小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502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牟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欧小红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14年3月5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从2020年5月9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欧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欧小红负担1150元,被告牟西负担11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泸州天地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2民初4628号原告戴宗心诉被告泸州天地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502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之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泸州市龙马潭区王氏新生装饰有限公司(91510504314574787F):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834号原告唐明俊、唐福明、罗洪强与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王氏新生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三原告工资18700元及违约金374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许定芬(510524198604295183):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1152号原告刘孝云与被告许定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407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10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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