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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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289号原告梁旭诉被告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退还保证金200000.00元、由原告垫付材料款及人工费1000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计算)和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在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四川拓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2民初306号原告蓝田县文鱼工程队与你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四川拓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赁费10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全部款项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四川拓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四川拓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青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青川县人民法院申请人施守后、施龙彪申请青川科润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指定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担任青川科润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管理人。青川科润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4月20日前向青川科润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三段百利城四楼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三段百利城四楼,联系人:程国民、朱绍林,电话:15883539931、15328580058)。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川科润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川科润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4月29日9时在四川省青川县竹园镇智慧岛教育园区体育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并按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接受检查后进入会场。
青川县人民法院韩杰: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2民初210号原告涂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给原告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下午15时在本院青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青川县人民法院雍兴发: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2民初105号原告李晓禹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雍兴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晓禹支付货款53259元及利息(以下欠货款5325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唐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4民初532号原告李国春诉被告唐勇、第三人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从2014年3月23日至2020年6月21日止按照月息11.79%支付利息8842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2021)川1502民初675号张静文:本院受理原告刘利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偿还借款本金61265.44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安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张汝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与被告张汝平(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253019700902002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502民初1454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江新区人民法庭民事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宜宾市锦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511500208914610N):本院受理(2021)川1502民初1384号原告万向洪与被告你单位、薛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第十审判室)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陈强(511526198408113016):本院受理原告宜宾市迅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司与被告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15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第十审判室)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陈正光: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3民初46号原告聂才华、肖志群、曾晓英诉被告陈毅奇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陈毅奇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邮寄了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陈正光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请求为: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其支付宜宾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万元及资金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利率以央行LPR的2倍计算,时间从2019年12月13日开始计算,直到还清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冯培琴: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诉前调937号原告刘安发与被告冯培琴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横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