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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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民再66号周友旭:本院受理(2021)川民再66号金牛区恒乐建材经营部与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及周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1年5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成都市金牛区银沙街208号)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再42号蒋达华:再审申请人王汉芳、蒋鑫因与被申请人胡文均、胡春燕、蒋达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9:30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银沙街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罗长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罗长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共计66345.61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新产生的违约金及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9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宋科武: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宋科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共计176211.23元,并承担2020年6月9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新产生的利息;2、判令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徐远伦: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徐远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41895.06元及保费3088元并支付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蔡城: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9920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潮流前线休闲服装店与被告蔡城、蔡天荣、广州大顺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物损失99900元;二、被告蔡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3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4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蔡城承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明国、秦丽: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9977号原告徐清松与被告刘明国、秦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明国、秦丽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徐清松劳务费21, 866元,并承担该款从2019年11月28日起至付清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二、驳回原告徐清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曾熙淼、绵阳阿布儿童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1798号原告孟庆勇与被告曾熙淼、绵阳阿布儿童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熙淼、绵阳阿布儿童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孟庆勇工程款1520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二、驳回原告孟庆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孙晓: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3999号原告李静与被告孙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孙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李静借款本金2240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20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款项,上述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李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孙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饶世强: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5209号原告李秀英与被告饶世强、冷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饶世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李秀英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20年8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款项,上述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冷怡对被告饶世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李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饶世强、冷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龚子奕: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贵荣与被告龚子奕、龚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龚益武及其女儿龚子奕归还原告张贵荣本息共计20800元欠款;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8日13: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邹敏、邹蓉:本院受理的原告谭红梅与被告石晓敏、邹敏、邹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石晓敏、邹敏支付原告借款20万元整;2、判令被告邹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建中:本院受理的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建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51839.0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5356.2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上述赔款总金额及保费总计57195.2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9日起,实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749天,违约金额42839.23)以上诉求共计金额100034.47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太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175号原告程得洪与被告陈太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太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程得洪支付家具尾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程得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李彪:本院受理的(2021)川0603民初850号原告张继书与被告李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陆万零二百六十元整(60260.00元)及此款的利息。二、判令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贾兴富:本院受理杨纯光与贾兴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626民初263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贾兴富立即归还原告杨纯光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万元为本金,自1997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共计55400元;以1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898元,以上共暂计6629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刘顶全:本院受理罗雪梅与刘顶全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626民初300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2、财产处理:无共同财产;3、子女抚养:婚生子罗阳(罗洋)由被告抚养监护,婚生女罗心琳,由原告抚养,双方都不付子女抚养费;4、探视权:原被告双方子女都有随时探望的权利;5、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王敬德、陈丽: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372号原告廖科与被告王敬德、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王敬德向原告偿还借款186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被告陈丽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参加诉讼告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1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况超:本院受理(2021)川0682民初431号原告伍雨与被告况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8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胡斌: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3民初3918号原告陈春梅与被告胡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川1303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不准原告陈春梅与被告胡斌离婚;二、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陈春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廖小平:本院受理原告牛建友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被告归还装修款七万元并支付欠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2021年5月31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营山县人民法院廖洪(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金村1号附83号):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4民初460号原告四川捷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诉被告廖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项下未支付的租金61336元,罚惠每日30.67元(61336元*0.0005/天),自2017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暂计61336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廖洪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营山县怡佳优品超市、郑高辉:本院已受理(2021)川13民初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70855号、第3362447号、第1968460号、第8753289号和第14744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整;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思(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北辰街76号1单元8号):本院受理任俊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304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任俊华退还货款143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435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0日起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5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58元,由被告张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火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