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某某与涉事车辆 图据网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晗阳 刘文慧
近日,湖南长沙一名23岁女孩在货拉拉搬家途中跳车身亡的新闻引发公众热议。据当事人弟弟介绍,其姐姐车某某于2月6日晚9点左右在货拉拉平台下单搬家货运服务,6分钟后运货车行驶至岳麓区曲苑路段时,司机周某报警称乘客跳车自杀。据悉,周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当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事件发生后,女孩因何跳车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人认为,货拉拉平台不能在此悲剧中“隐身”。涉事货拉拉车辆未安装监控录音设备,是否存在安全管理漏洞?货拉拉平台是否应当对跳车女孩之死承担一定责任?针对热议问题,本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事件回放
涉事货车数次偏离导航路线
涉事女孩车某某供职于长沙市某互联网企业的人力资源岗位,刚刚大学毕业一年多。事发前一晚,车某某亲属还帮助其整理行李,并提出开车帮忙搬家,但被车某某以“不想麻烦别人”的理由婉拒。
回忆起事发当晚,车某某的叔叔车先生表示没有察觉到任何异常,而根据车某某同事发布的微信群聊截图显示,车某某在事发前6分钟还在群里分享趣事。事发后,死者亲属了解到,在货车不到10公里的路程中,竟发生了多次偏离导航的情况。
“我侄女坠地的地点到司机停车的地方看不到任何急刹车的痕迹。”车先生说道。他认为,这代表司机面对侄女跳车的紧急事态没有采取任何及时的补救措施。车先生表示,司机周某的口供中说道侄女指出他偏航了三次,车先生则根据百度导航重走了事发线路,“越来越远,越来越黑”是车先生的直观感受,他说道:“原来还在灯火通明的大道上,走到只有红绿灯发光的地方。”
23日下午,涉事司机周某的家属否认了网传“行车过程中有肢体接触”的说法。周某家属表示,在行程途中,周某没有要求加钱,偏航行驶只是想更快达到目的地,不过在和女孩解释的过程中,确实语气有点不好,不是那么委婉,可能导致女孩心理害怕或者恐惧,想要跳窗逃离,但没想到造成死亡的结果。
21日晚,货拉拉发表声明称,平台自2月8日从警方获悉事件经过后,旋即成立专项处理小组,即刻配合警方提供所需要的一切订单资料。货拉拉同时对女孩家属表达了深切歉意和负责到底的态度,并以最大的诚意跟进相关善后事宜。
律师答疑
1 货拉拉该不该担责
“货拉拉一直就存在司机乱收费,甚至性骚扰、报复乘客等问题,货拉拉对此一直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司机多次偏航,货拉拉也没有及时介入并给女孩示警,作为平台难道就没有责任吗?”在网上关于跳车事件的讨论中,有不少网友分享了自己使用货拉拉的不愉快经历,并将矛头指向了平台的安全管理。那么,货拉拉平台是否应当就女孩跳车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呢?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妍雨援引了《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根据本法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条款,货拉拉有义务为货运用户提供符合要求的货运司机,当司机在承运过程中出现过错,导致货运用户发生损害的,我认为平台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何妍雨表示。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永钰认为,货拉拉对司机的偏航未予纠正,更偏重于平台内部管理责任,相关的法律责任较难认定。“不过如警方明确查明司机与女孩跳车身亡之间确存在因果关系,货拉拉平台可能将因为未保证交易安全而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具体责任比例大小将根据其过错程度进行认定。”廖永钰告诉记者,货拉拉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是根据法理以及《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判断,货拉拉作为派单平台应当对司机有一定的审查与考核义务,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对消费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或管理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使权利义务相一致。
2 司机将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23日,涉事司机周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消息再次引燃了公众对司机行为的猜测。
“从目前的事件进展来看,女孩跳车身亡的结果与司机的行为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现在还难以下定论,需要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如果司机存在过失,那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廖永钰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是罪与非罪的关系,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何妍雨也认为,事件的关键在于司机与女孩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涉事司机存在明显的过错,比如说骚扰、威胁甚至伤害行为,致使女孩跳车身亡,那么上述行为与女孩跳车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涉事司机应承担刑事责任。假如涉事司机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将视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尽管群情激愤,但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仍需保持严格冷静。由于货拉拉APP和涉事车辆内并没有相关的录音、录像设备,不足以支持记录和取证,且当事人已经死亡,仅凭司机单方面的说法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出调查结果。
3 网约车该不该安装监控录音设备
“前有滴滴,后有货拉拉,网约车的安全管理整改都是由女孩子的生命换来的。”不少网友将此次事件与滴滴平台多次发生的乘客被害事件联系起来,认为网约车平台没有在车内强制安装监控录音设备,存在极大的安全管理漏洞,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悲剧的发生。那么,我国法律对此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廖永钰认为,《办法》并未明文规定网约车需安装视频录像、录音等设备。
何妍雨则表示,载客、货运网约车都安装监控录音设备这是安全保护下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她援引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是否安装监控录音设备,具体措施应由电子商务平台公司来制定和实施,并且应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从严规范地实施。”何妍雨说。
昨日,货拉拉再次发布道歉声明,承认平台产品安全功能不完善,在跟车订单的行程录音等问题上存在关键缺失,将在3月14日更新后上线跟车订单场景强制全程录音功能,确保遇到意外时能够及时掌握车内情况,并便于警方取证。
律师建议
加强监管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记者在货拉拉APP司机版看到,司机若想在该平台接单,首先需提交个人信息和车辆信息完成账号注册,资料审核通过后参与司机培训,根据城市及车型情况完成线下或线上培训后即可开始接单。
对此,有网友认为,货拉拉平台对司机的审核过于宽松,培训内容也形同虚设。更有平台司机现身说法,所谓培训时长仅为1小时左右,且内容多为软件操作流程及货物运输,少有涉及安全培训,当天注册并缴纳押金即可上岗接单,所缴押金主要用于车身未贴广告和拉货货损方面的违章扣款。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货拉拉平台的司机审核、培训是否尽到了相关义务?廖永钰表示,随着不断整改,网约车的安全问题正在被逐步解决,但是货运网约车的行业标准还存在空缺。但从监管角度来看,相关管理办法还未细化,很难从法律的角度对货拉拉平台对司机的审核、培训义务进行法律评价。她建议道:“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外部监管,完善相关管理政策及办法,明确货运网约车准入门槛与管理规范,从法律上落实并细化货运平台的监管责任。在互联网资本快速涌入的同时,有关部门以及行业相关自律组织能及时调整应对,加强对平台的监管,确保平台公司落实相关责任与义务,发挥应有的监督和规范作用,填补货运网约车的监管空缺。”
何妍雨对此表示认同:“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我认为电子商务平台应该尽到审慎经营的义务,加强内部规范和流程控制,以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央视最新评论指出:“非正常死亡事件暴露出货拉拉种种不正常。目前,货拉拉发布道歉声明,可惜这种安全意识来晚了,又是付出悲剧代价后才看到漏洞和问题。这起震动公众安全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再次为全行业敲响了警钟——人命关天,运营规范无小事,安全保障无小事!”
案例链接
货拉拉司机侵害人身权 看法院咋判
记者了解到,此次事件并不是第一次发生货拉拉司机侵害人身权案件。在过往的类似案例中,作为平台运营方的货拉拉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到了以下案例。
拉货撞上行人 平台无责
2019年10月25日,工作于广汉市的林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不慎撞上沿机动车道行走的周某国以及周某英,造成前者死亡,后者受伤。据判决书显示,林某当时正在完成“货拉拉”的一笔拉货任务。
原告认为,货拉拉未认真审查被告林某的相关资质,导致林某在不具有普通货物从业资格证书以及车辆营运证的情况下,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该与林某承担连带责任。
广汉市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并非货拉拉的职工、雇佣人员或者送货人员,因此,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当,因而不予支持。最后,广汉市法院判决林某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款共计449604.3元。
乘客遇车祸 平台担责
2018年11月25日,身处广州的案外人张某因往深圳运输货物通过货拉拉APP下单,司机黄某搭载包含王某在内的两名乘客接单,随后三人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遭遇事故。
经相关执法部门认定,司机黄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上两名乘客无责任。王某则将司机黄某以及货拉拉一同告上法庭。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深圳货拉拉公司是货拉拉APP营运方,被告黄某是货拉拉APP上的注册司机,但黄某不具有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书,其车辆同样欠缺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车辆营运证,而黄某在事故发生时承接订单并承担运输任务明显是营运行为,被告深圳货拉拉公司没有审核司机的相关资质,从而增加了司机从事营运时发生事故的几率,故被告深圳货拉拉公司应对被告黄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