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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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成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271号原告吴建华、张海鸿、张昊与被告苏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巴中市恩阳区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李明东:本院受理(2021)川1921民初396号原告罗朋兰与被告李明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永安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林振国、杨梅:本院受理原告岳金书与被告林振国、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902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赵映江: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681号原告卢春诉被告赵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3日09:0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周琼华:本院受理原告王连君与被告周琼华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902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泸县海潮街村的泸县海潮客运站、泸县海潮镇海潮街村的泸州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安宁村五社14号的漆应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南平、贾福莲与被告泸县海潮客运站、泸州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漆应林与第三人朱贞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川0521民初263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2013年9月29日原告贾福莲、周南平与被告泸州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的关于购买泸县海潮老街3号楼1单元7层22号房屋的协议;二、被告泸州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周南平、贾福莲购房款166000元,并从2013年9月29日起以16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三、被告泸州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周南平、贾福莲166000元;四、被告漆应林、泸县海潮客运站对被告泸州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周南平、贾福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0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5120元,由被告泸州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泸州天地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2民初3353号原告郭玲诉被告泸州天地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502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之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唐学波、刘小红: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4民初3224号原告杨培与被告唐学波、刘小红、胡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学波、刘小红、胡基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37948元及利息;原告杨培对被告唐学波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一段1号附2号1层24号的318.16平方米商用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唐学波、刘小红、胡基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瑞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平帆运输有限公司诉四川瑞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运输费57287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57287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按每天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玉琼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徐玉琼称,下落不明人付继明(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落卜镇河东街村二组16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50201613X)于2013年5月23日离家出走,现已下落不明满4年,特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付继明死亡。下落不明人付继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付继明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付继明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付继明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叙永县人民法院游勇(住四川省泸县建设街988号附 434 号,身份证号码510521198708290097):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5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与被告游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信用卡本金15418.49元、费用5471.43元、利息952.71元,合计21842.6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作风监督卡、“三非”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刘成林:本院受理原告泸州市博润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诉刘成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等款项67955元。并自2019年3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租金结清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周灵清(511203197702134795):本院受理原告范川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5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周灵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范川边借款本金5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20年4月20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范川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被告周灵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望山坪村谭元社76号,身份证号码510502196807066017的刘华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纠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范航(510504198208022815):本院受理原告舒荣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50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范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舒荣辉借款1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范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夏裕惠(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999号附43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702264964)、詹定均(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999号附43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6311053837):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4民初4646号原告泸州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裕惠、詹定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夏裕惠、詹定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泸州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物业费2127.5元。二、驳回原告泸州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锦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精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锦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0504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锦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精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3894元,并从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精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计324元,由被告深圳市锦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2民初5893号牟万秀:本院受理原告范明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缴费通知书、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乔君翠(身份证号码:520202198111257629):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84号原告曾玉群与被告乔君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徐春良、乔君翠立即归还原告曾玉群借款本金360000元(大写:叁拾陆万元整);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徐春良、乔君翠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云锦镇湾头村三社173号的王国有:本院受理的原告邓克登与被告王国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1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12日起以7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清为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刘小兵(身份证号码:510502199401197053):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83号原告陈勇与被告刘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全部工资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李叙、廖凤: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3民初166号原告泸州蓬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叙、廖凤、叙永县路翔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张小燕(身份证号码:510502199011266623):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82号原告张瑞与被告张小燕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及时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每月壹仟元,现已有二十四个月未付,共计被告应付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唐小萍(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401304728):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4民初2583号原告夏春兰与被告唐小萍、段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段太斌、唐小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夏春兰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6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段太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夏春兰借款13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6日起以1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三、驳回夏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唐定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红岩村二社4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7901182291):本院受理(2021)川0504民初780号原告涂学帮与被告唐定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欠款180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先龙街999号的吴晓红(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303031913)、四川省叙永县落卜镇河西街1组40号的郭启珍(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004242665):本院受理的(2020)川0524诉前调1292号原告代进裙诉被告吴晓红、郭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付清欠款本金8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迟延付款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下午14:30在本院正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隆滩村6组65 号 的 张 勃(510525199201223418):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476号原告叙永县家美酒店用品店与被告张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付清原告货款18135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古蔺县永乐镇杨柳村二组43号的聂小芳(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401152044):本院受理的(2020)川0524诉前调14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清偿原告信用卡本金17986.39元,利息1140.58元,费用5731.91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1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正东镇团山村二社60号的杨云华(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907172819):本院受理的(2020)川0524诉前调14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清偿原告信用卡本金17572.36元,利息1026.3元,费用6088.52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1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0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邱云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500、501号原告曾鑫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两案,民初500号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391元、利息2326元(从2019年1月1日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初501号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9370元、利息2324元(从2019年1月1日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银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陈健: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应贵、毛宗斌、徐树平、胡文波、汪继彬与被告四川省金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健、周琼芬买卖合同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411民初1058、1062、1065、1066、106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补正)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补正)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苏世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0422民初174号原告青宗荣诉被告苏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17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边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