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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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25民初520号陈泰利、内江永贡建材有限公司:原告淡训军诉被告陈泰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申请追加内江永贡建材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同时根据原告申请对二被告价值15万元的有关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原告请求:一、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143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陈泰利下落不明,公司已停止经营,导致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及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公民法庭地址:资中县公民镇楠木寺建设街14号3栋。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资中县人民法院(2021)川1025民初519号陈泰利、内江永贡建材有限公司:原告徐学明诉被告陈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申请追加内江永贡建材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同时根据原告申请对二被告价值11万元的有关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原告请求: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陈泰利下落不明,公司已停止经营,导致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及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公民法庭地址:资中县公民镇楠木寺建设街14号3栋。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资中县人民法院(2020)川10民终831号滕明学:本院受理四川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张润明、蒋晓鸿及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0民终8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立能特种材料股份公司、昭通市中城燃气有限公司、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王冰凌、杨可、冷枫、林虹涛、汪继昌、水富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永军、李湘蜀、余晓平、徐林、严学斌:本院受理的(2020)川1002民初2128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传票、诉状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但春燕: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339号原告廖荣春与被告但春燕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双古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陶永兴、陶用彪、邹媛媚: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2民初2829号原告贺光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贺光和撤诉;二、案件受理费3471元,减半收取计1736元,公告费900元,共计2636元,由原告贺光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472号杨远丽: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472号原告龚丽瑶与你、第三人陆海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远丽向原告龚丽瑶返还现金92256.76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肖荣福: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2民初591号原告赖华平与被告兰彬、李文学、龚仕清、四川国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肖荣福、杨明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兰彬支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4年5月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4.5%计算);2.要求被告李文学、龚仕清、四川国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兰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7日内。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9时15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按期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张朝安: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2民初2960号原告周雄与被告张朝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朝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雄1006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66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1日始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款项给付日给付,上述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雄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2元,公告费900元,合计952元,由被告张朝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四川善雄慈航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2民初2973号原告郑小波与被告四川善雄慈航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善雄慈航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原告郑小波主张的诉讼请求的相应诉讼主体,四川善雄慈航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不为本案准确的被告,原告郑小波应当以明确的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故原告郑小波提起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小波的起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富顺县人民法院王启富: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464号原告林小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你支付欠款8000元及利息;2.判决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作风效能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廖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司小丽、审判员马文娟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5月3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富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唐添淑: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526号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添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借款人洪绍富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富顺信农借(2018)003501-0053号《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立即到期;2、判令被告唐添淑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所欠利息(合同期内按约定月利率6.1354‰计算,逾期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9.2031‰计算至还清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09时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蔡云禄: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527号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云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蔡云禄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所欠利息(合同期内按约定月利率7.5‰计算,逾期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1.25‰计算至还清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09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黄永全、周永宣: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529号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永全、周永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黄永全、周永宣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所欠利息(合同期内按约定月利率7.6875‰计算,逾期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1.53125‰计算至还清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黄永全、周永宣: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529号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永全、周永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黄永全、周永宣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所欠利息(合同期内按约定月利率7.6875‰计算,逾期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1.53125‰计算至还清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何达珍:本院审理的上诉人唐存与被上诉人邹帮会、何达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7民终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谢贵珍:本院受理(2020)川1703民初2646号原告刘文川与被告谢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703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贵珍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刘文川借款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陈祈君(513030197812272515):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3民初586号原告高淼与被告杜奎桦、陈祈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7月5日签订《大寨镇乡村道路砂石料采供合同》;2.判令二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已付货款87731,并按法定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时止;3.判令被告杜奎桦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损失费3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杜奎桦(51300119540625023X):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3民初586号原告高淼与被告杜奎桦、陈祈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7月5日签订《大寨镇乡村道路砂石料采供合同》;2.判令二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已付货款87731,并按法定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时止;3.判令被告杜奎桦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损失费3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方凌:本院受理原告易亚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营山县人民法院张朝文:本院受理原告杨立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2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邓松涛: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0)川1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邓松涛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小米”、“”、“红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二、被告邓松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含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邓松涛负担300元,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峰、广东达尔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涂奥宇与被告高峰、广东达尔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80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状。判决如下:驳回李阳的诉讼请求。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由被上诉人一向上诉人返还保证金及利润合计935560元,被上诉人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高峰、广东达尔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涂奥宇与被告高峰、广东达尔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80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状。判决如下:驳回涂奥宇的诉讼请求。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由被上诉人一向上诉人返还保证金及利润合计125000元,被上诉人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宜昌永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3民初62号原告汉源县青鸟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王国港、宜昌永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17年11月14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的建筑机具材料租金(包括上下车费、租金费、维护费、材料赔偿费)77298.5元,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每日46.48元向原告支付租金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自2020年1月1日起,以77298.5元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565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何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3民初88号原告刘小云与被告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剩余银行分期贷款及利息60000元整;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九襄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中贵首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贵国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与被告中贵首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贵国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