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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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民再22号乐山市王河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乐山昶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乐山市王河建筑有限公司、乐山市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意见及新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因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开庭审理,你单位如有意见,应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郑永康: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可诉被告郑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7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1600元,合计81600元,剩余利息从2021年1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由被告郑永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在九襄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汉源县人民法院攀枝花市欧方营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思维实业有限公司、张帆、赵勇、罗茂钉、李伟宏、栾伟鹏:本院受理的(2020)川1802民初656号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被告成都兴然贸易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欧方营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思维实业有限公司、张帆、赵勇、罗茂钉、李伟宏、栾伟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成都兴然贸易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4954号周容:本院受理的(2020)川1521民初495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周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6231号缪洪萍:本院受理的(2020)川1521民初623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缪洪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兴文县鑫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黄家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必才: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1民初5423号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兴文县天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鑫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黄家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必才、杨颖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6237号唐腈茹:本院受理的(2020)川1521民初62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唐腈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6240号谢小平:本院受理的(2020)川1521民初62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谢小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6256号蒋娟:本院受理的(2020)川1521民初62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蒋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6245号杨贞贵:本院受理的(2020)川1521民初62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杨贞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6294号胡涛:本院受理的(2020)川1521民初62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胡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6257号颜福燕:本院受理的(2020)川1521民初62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颜福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马志平:本院受理原告马伍兵、赵相和与被告马志平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502民初244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林光树: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3民初318号原告胡成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10时在本院大观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钟洋:本院受理肖桂兴、张安林、张孝富、邓长富、唐克元、雷红军、肖桂云、何国屏、胡伟、张正兵、张思荣、袁雄英、张志友、何从木、何早林、彭云贵、龚守林、张华亮、吴奉开、周光正、唐克坤、张秀珍、肖坤露、唐坤林、苟良熙、刘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681民初315号、(2021)川0681民初316号、(2021)川0681民初317号、(2021)川0681民初318号、(2021)川0681民初319号、(2021)川0681民初320号、(2021)川0681民初321号、(2021)川0681民初322号、(2021)川0681民初323号、(2021)川0681民初324号、(2021)川0681民初327号、(2021)川0681民初328号、(2021)川0681民初329号、(2021)川0681民初330号、(2021)川0681民初331号、(2021)川0681民初332号、(2021)川0681民初333号、(2021)川0681民初334号、(2021)川0681民初335号、(2021)川0681民初336号、(2021)川0681民初337号、(2021)川0681民初338号、(2021)川0681民初326号、(2021)川0681民初302号、(2021)川0681民初303号、(2021)川0681民初304号民事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广汉市人民法院四川中农京开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艳彬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付的购房款249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与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点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何彦军、何晓兰: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311号原告宋达洪诉被告何彦军、何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借款376000元及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72380元(利息以376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月30日),合计人民币44838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11日9:30在本院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宋元洪: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347号原告张春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万元;2.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以6.5万元为基数,从立案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6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马维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117号原告刘清华与被告马维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维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清华货款103, 3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103,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自2021年1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被告马维超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