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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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0704民初423号宁交全: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4民初423号原告赵成刚诉被告宁交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组成合议庭人员告知、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1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景龙华(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东泉村7组035号人):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635号案件,原告雷伟涛与被告景龙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坚决要求同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石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景安鸿(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131号人):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637号案件,原告四川盛世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安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上述合同项下的房屋,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558.5元及利息;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石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吴天(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双石德胜村3组037号人):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638号案件,原告黄自秀与被告吴天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黄自秀与吴天离婚;2、婚生子吴宇昊由黄自秀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石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谭明(重庆市大足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303190313):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639号案件,原告李春容与被告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石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邹伟、温莹: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586号原告兰术蓉诉被告邹伟、温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17日上午10时在三台县法院中太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陈兵:本院受理(2021)川0722民初645号刘晓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9:30在本院观桥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唐小红: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2民初3239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与胡胜龙、唐小红、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判决如下: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宣布贷款立即到期;2、请求改判上诉人连带清偿上诉人借款本金203879.05元;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连带清偿上诉人从2021年1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资金利息和罚息;4、判令被上诉人连带清偿上诉人提前还本违约金1223.27元;5、上诉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喻秀勇: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2民初3243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与喻秀勇、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德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判决如下:1、被告喻秀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借款本金260600.9元及截止2020年5月2日止拖欠的利息39220.12元、罚息10905.18元;2、被告三台县德成职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德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上诉请求:1、改判被上诉人连带清偿上诉人从2020年5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资金利息和罚息(从2020年5月3日起计至2021年1月12日止,利息和罚息共计13991.32元);2、判令被上诉人连带清偿上诉人提前还本违约金1563.61元;3、上诉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3民初1839号盐亭县隆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何东文、何东兵: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3民初1839号金明胜与盐亭县隆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何东文、何东兵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届时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3民初2018号许旭金:本院受理原告江凤琼与被告许旭金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723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江凤琼与被告许旭金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3民初2130号杨文昭: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3民初2130号濮阳市佳明货运有限公司与乐山市盛盟达汽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杨文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心支公司、余向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二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届时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严小兵: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3民初2488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小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940元及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22019.39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3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1394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9608‰计算的资金利息;二、驳回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3民初116号李国保:本院受理贾召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723民初116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1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3民初163号李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3民初404号黄金益:本院受理邓国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723民初404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3民特4号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贵勇申请宣告自然人张军死亡一案。申请人张贵勇称,被申请人张军(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盐亭县大兴回族乡龙宝村 3 组 ,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0723198201140472)于 2004年务工外出至今未归,家人多次寻找仍然杳无音信,申请人于2005年到盐亭县公安局凤灵派出所报案,被申请人至今仍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张军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张军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张军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张军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胡伟江:本院受理的(2020)川07民终3481号上诉人李太平与被上诉人谷才军、原审被告胡伟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上诉人李太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盐亭县人民法院宋明兴:本院受理原告骆洪友诉被告宋明兴、四川菊香园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04民初210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新嘉华酒店、张明明、赵政:本院受理原告杜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2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4月2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新嘉华酒店、张明明、赵政:本院受理原告蔡秋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2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4月2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新嘉华酒店、张明明、赵政:本院受理原告成能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2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4月2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华盛嘉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小红、贾涪钧与你、第三人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上诉状,原告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许涛:本院受理原告汪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 求 被 告 许 涛 偿 还 借 款250000.00元及每月利息5000.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02民初7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告知书;你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姚双勇: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2656号周召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周召勤提起上诉,请求为:一.撤销(2020)川1302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判决,改判为上诉人张兴、南充鸿磊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赵莉: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648号原告宋照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20年6月22日至原告起诉之日的利息1600元以及从被告还清本金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罗勇、西昌新澳森时尚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234号原告王兴成诉被告罗勇、李冉文、吴家英及第三人西昌新澳森时尚健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金涛: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371号原告王高朝诉被告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康凯: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561号原告西昌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凯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马正华:本院受理罗马加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3432民初1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直播活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喜德县人民法院凉山州铭辉商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恒瑞: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622号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路分理处诉凉山州铭辉商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恒瑞、王灏、张明川、罗琪、吴莉、李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凉山州铭辉商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恒瑞下落不明,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凉山州铭辉商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恒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阿说伍牛: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公路运输服务发展中心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川凉西运罚〔2020〕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审查终结,并作出了(2021)川3401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西昌市公路运输服务发展中心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的川凉西运罚〔2020〕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前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